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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外观相似虽有专利也会侵权
发布日期:2009-8-27                

  8月7日,姜某到光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大队,交纳了由于销售侵权产品“芒江”味精而被处罚的5000元人民币,并准备将剩余的侵权味精进行销毁。

  2月初,浙江省兰溪市味精厂向光泽县工商局发来《投诉函》称:该县市场上有侵犯其“兰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其他味精品牌在销售。执法人员随后发现,姜某商行销售的由江西某企业生产的“芒江”味精使用的“芒江”内包装袋和外包装纸箱上的文字、图案组合与兰溪市味精厂的“兰江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涉嫌商标侵权,于是执法人员对姜某销售的“芒江”味精予以扣押。

  事情本该就此结束,不料,4月6日,姜某向光泽县工商局提供了“芒江”味精内包装袋已于2007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证明文件,以证明自己的销售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办案人员发现“芒江”味精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仅为内包装袋,保护范围仅限味精的内包装袋,而不涉及产品的其他地方。姜某作为食品批发商,其经销味精一般以箱为单位,销售的“芒江”味精外包装纸箱上使用的“芒江”文字及图形,超出其专利证书保护范围,侵犯了注册商标人的专用权。

  执法人员告诉笔者,外观设计专利和注册商标分属不同的主管部门管辖,分别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商标局授予。一些不法商家利用体制上的原因,经常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给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工作带来更大的挑战。 (闽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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