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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卖张洗头床赔款一万五 |
发布日期:2009-12-21 |
长沙晚报报讯 记者昨日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高桥大市场做生意的刘某因为出售一张侵权洗头床,被判赔偿15000元。 此案的原告袁某是福建厦门人,2009年4月22日,其设计的洗头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授予专利后,袁某发现刘某在长沙市高桥大市场内的商行销售了与其专利产品相同的洗头床。于是,袁某委托律师和公证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到刘某处购买了涉嫌侵权洗头床一张,并予以公证。 虽然刘某声称自己销售的洗头床是从广东某公司购买的,但法院认为,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因此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判决刘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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