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鼓励发明创造,特对我市专利申请、授权专利进行资助,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经费预算,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统一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 专利资助按照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发展重点领域和前沿技术的专利申请、授权专利。
第五条 专利资助对象和条件。
一、专利申请资助
对本年度提出的国内专利申请,给予发明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费资助,已享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按照实际缴费额资助;未享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按照实际缴费额的50%资助。
二、 授权专利的资助及标准
对本年度内公告授权的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给予资助。
(一)发明专利 3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 10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 500元/件;
(四)涉外专利 5000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和地区)。
已经获得过专利申请资助的,将从授权资助中扣除专利申请资助额度。
三、对上述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的资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第一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单位和有本市正式户口的个人。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居民,如其专利申请在本市提出且专利授权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的。
(二)专利申请资助应当在专利申请的当年提出,申请日为当年10月份以后的,提出专利申请资助的日期不得迟于申请日后的3个月;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资助,应当在授权公告日的当年提出,授权公告日为当年9月份以后的,提出授权资助的日期不得迟于授权公告日后的6个月。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专利资助的申请应由第一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出。同一件专利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七条 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泸州市专利资助经费申请表》(可到泸州市知识产权局索取,也可到泸州市科技局网站下载)。
(二)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以及缴纳申请费发票复印件;申请专利授权资助的,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涉外专利应提供相应中文译本。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应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
第八条 资助申请受理审批
(一)申请人将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交泸州市知识产权局受理。
(二)泸州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资助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进行必要的检索核实,对涉外专利需待相关部门进行确认,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 资金发放
对审查合格的申请,每个季度末一周内进行集中发放专利资助资金。
第十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
(一)专利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当年如有结余,可转入下一年度结转使用。
(二)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泸州市知识产权局、泸州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违规使用资金,一经核实将全额追回资金,以后将不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的相关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知识产权局、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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