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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9-7-12                

天科字[2007]09号       


各企业: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推进科技创新,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积极申请和实施专利,进一步提高我市经济运行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现将《天长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加强宣传,积极组织申报。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报:胡副市长;滁州市科技局。
抄:各相关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天长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申请专利和实施专利,促进我市专利事业的发展,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我市经济运行质量。根据《天长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按实际发生额从市研发经费中专项列支。
第三条  专利资助重点是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同时对专利实施进行适当资助。
第四条  专利资助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实行无偿使用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五条  申请办理专利申请费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助的对象是本市的单位或者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实施的非本市居民);
(二)当年申请的专利;
(三)专利申请项目符合本市产业政策。
第六条  资助范围:
(一)发明人及单位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发生时的部分费用;
(二) 发明人及单位申请国外专利时发生的部分费用;
第七条  资助标准(币种:人民币);
(一)国内专利资助标准为:
    发明专利:3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外观设计:700元/件。
(二)国际专利申请费资助标准为:发明专利20000元/件;其他专利10000元/件。
第八条  发明人及单位申请国内专利时,只要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受理通知书即可获得相应资助,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长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出示专利权证书并提交复印件,或者出示专利受理通知书并提交复印件;
(三) 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等;
(四)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获得国外专利权,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长市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出示外国专利授权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盖章的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是单位的应提交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申请人是个人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章  专利实施资助
第十条  在本市辖区内注册并有固定办公地点单位实施专利技术,可申请专利实施资助,被实施的专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效专利;
(二)无专利权争议;
(三)符合本市产业政策,有一定开发基础;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四)对本市或本市某行业发展有重大指导意义的专利项目;
(五)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经市专利主管部门论证通过,并在本市实施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项目。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况给予重点资助:
(一)国家专利示范工程项目;
(二)专利试点企业实施专利;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长市专利实施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提交专利登记簿;
(四)市场预测分析材料;
(五)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专利项目,应提交相关有效合同副本,并在市专利主管部门备案;
(六)资助实施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及近期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专利实施资助项目,由市专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实施专利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开发规模等,与当年重点科研计划项目同步进行评审,择优资助。 
第四章   资助资金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支(兑)付方式:
(一)申请人为单位的,资助以转账、支票形式支(兑)付;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资助以现金或者现金支票的形式支(兑)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则拒绝资助,已资助的金额如数追回,并追究申请单位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获得的专利实施资助,必须用于该专利的实施,不得挪用,并于次年底之前将资金使用及专利实施情况向市专利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七条  设立专利申请组织奖,重点奖励在专利申报的组织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镇和街道,每年评比一次。
第十八条  设立专利工作先进企业奖,重点奖励在专利申报和实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全市企业,每年评比一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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