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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9-7-12                

  为鼓励重庆市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加强专利保护,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九日


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加强专利保护,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专利第一申请人的地址在本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国内外专利的,可申请专利费用资助。
  (一)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专利第一申请人为具有本市户籍或能够提供本市居住或者工作所在地证明的个人。
  第三条  专利费用资助的项目
  (一)国内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申请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二)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后,予以一次性资助;
  (三)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后,予以一次性资助。
  第四条  申请中国专利申请费用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中国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附件1);
  (二)《重庆市中国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项目明细表》(附件2)及电子文档;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复印件);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重庆代办处受理盖章的受理通知书;
  (五)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重庆市户籍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居住、工作所在地证明。
  第五条 获得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后,申请一次性费用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中国专利授权费用资助申请表》(附件3);
  (二)《重庆市中国专利授权费用资助申请项目明细表》(附件4)及电子文档。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缴纳实质审查费、专利登记费、印花税、维持费、授权年费相关收据(原件、复印件);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授权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原件、复印件);
  (五)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重庆市户籍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居住、工作所在地证明。
  第六条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费用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费用资助申请表》(附件5);
  (二)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申请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可提交复印件,但须同时提交单位开具的由市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
  (三)出示外国专利局授权的专利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重庆市户籍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居住、工作所在地证明。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资助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签发付款凭单。申请资助的个人,凭单领取现金资助;申请资助的单位,在提交单位银行帐号后,由市知识产权局通过银行划入单位账户。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经审查,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申请资助材料有虚假情况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收回所获资助费用,并停止继续对其资助专利费用,同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资助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停止继续对其资助专利费用。
  第十条 重庆市专利资助每年2月20日至3月31日受理前一年度的资助申请。
  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授权项目及相应资料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重庆代办处。经审查合格的,申请资助的单位持盖有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或发票,领取专利资助费;申请资助的个人,持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领取资助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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