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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专利资助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9-7-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县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大幅度提高我县的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权拥有量,依据《安徽省专利资助办法(试行)》和《马鞍山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设立,按实际发生额从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专项列支。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条  县科技局负责受理和审批专利资助申请,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资助费用的拨付手续。
    第四条  专利资助重点是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同时对专利实施进行择优资助。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五条  凡属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公民个人和其它组织申请专利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六条  资助范围:
    (一)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发生的申请费用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代理所支付的代理费用。
    (二)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必须获得专利权)发生的申请费用及其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代理所支付的代理费用。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 发明专利:2000元/件
    (二) 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
    (三) 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
    (四) 国际专利申请费资助标准为:5000元/件;
    (五) 在校学生申请发明专利所发生的基本代理费用和申请费用部分全额资助。
    第八条  申请国内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当涂县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 出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并提交复印件l份。
    (三)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发票、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示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复印件。
    (四) 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有效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 申请人是在校学生的,须出示学生证和学校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当涂县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 出示外国专利授权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三)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盖章的代理委托书及复印件。
    (四) 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有效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是在校学生的,须出示学生证和学校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的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申请人或授权人必须在专利申请受理日或专利授权日之后六个月内向县科技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专利资助采用书面形式报县科技局审批,县科技局每半年结算一次,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拨付专利申请资助资金。
第三章  专利实施资助
    第十二条  在本县辖区内注册并有固定办公地点的单位实施专利技术,可申请专利实施资助。被实施的专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有效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二) 无专利权争议;
    (三) 符合我县产业政策,有一定开发基础,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第十三条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当涂县专利实施资助申请表》;
    (二) 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等)复印
  件;
    (三) 出示专利登记簿副本并提交复印件;
    (四) 专利实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市场预测分析材料; 
    (五) 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专利项目,应提交相关有效合同副本;
    (六) 单位近期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专利实施资助项目,由县科技局纳入当年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同步进行评审,择优列项,以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的方式给予资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观,则拒绝资助,已资助的金额如数追回,并追究申请单位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获得的专利实施资助,必须用于该专利的实施,不得挪用,并于次年底之前将资金使用及专利实施情况向县科技局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1日前提出的国内专利申请或获得的国外发明专利,不列入资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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