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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09-7-12 |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申请量的持续增长, 特设立成都市专利资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市财政经费支持,并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增加。 第三条 专利资助实行无偿资助、择优支持以及重点资助发明专利、国际专利的原则。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五条 资助条件 (一)已经获得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 (三)专利资助资金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3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 10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 500元/件; (四)涉外专利: 10000元/件。 第七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同一专利只能申请一次成都市专利资助。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职务发明需提供: 1、《成都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 3、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非职务发明需提供: 1、《成都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 3、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 4、委托他人代办,还需出具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 以上申请材料提供一份,应按顺序装订,纸张为A4纸。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还需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成都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可到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索取,也可到成都市科技局网站、成都知识产权网站或成都公众信息网(政务大厅/科技局)下载。 第九条 申请程序 申请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申请材料报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由窗口统一受理。 经窗口形式审查合格的专利资助申请,由受理人员在专利证书背面加盖“成都市专利资助受理专用章”,并报窗口负责人复核,向申请人出具专利资助资金受理凭证。 申请人于专利资助申请受理后的次月中旬,到市政务中心科技局窗口领取专利资助资金拨付通知。 第十条 审核批准 专利资助申请实行常年受理,每月集中审核批准。即经初审合格的专利资助资金申请,由窗口于每月底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处审核并报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审批。 第十一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拨付 (一)申请人凭专利资助资金拨付通知到指定地点办理专利资助资金领取手续。 (二)职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以转帐支票拨付;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拨付。 (三)办理专利资助资金拨付时,单位申请人应提前出具收到专利资助资金的正规收据(注明开户行、帐号)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个人申请人应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的费用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对骗取资助资金的专利权人将拒绝其以后的全部资助申请。 第十三条 经审核批准的专利资助资金项目,每半年在成都市科技局、成都知识产权网上对外集中公告,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10日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技局发布的《成都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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