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科[2004]38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二OO四年六月八日
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共同专利申请人中的第一人为上款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规划与导向。 第四条 资助的范围和标准为: (一)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10000元资助; (二)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以下简称PCT国际申请)每件给予5000元资助; (三)获得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50000元资助,获得其他外国的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30000元资助。每件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 (四) 上述三款资助由市财政和获得或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区财政分别支付50%。 第五条 发明专利获得中国授权后,申报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所在区的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佛山市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3、个人申请的须提供本地身份证或本地居住证明的复印件,单位申请的须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原件备查)。 第六条 发明专利获得外国授权后,申报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所在区的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佛山市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2、外国专利局(或组织)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3、发明专利说明书; 4、个人申请的须提供本地身份证或本地居住证明的复印件,单位申请的须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原件备查)。 第七条 对PCT国际申请申报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所在区的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佛山市PCT国际申请资助申请表》; 2、PCT国际申请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3、PCT国际申请检索报告; 4、PCT国际申请费(官费部分)的发票复印件; 5、个人申请的须提供本地身份证或本地居住证明的复印件,单位申请的须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原件备查)。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助范围; (三)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第九条 各区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年3月31日前受理、审查在上一年度内被授权或受理的发明专利资助申请,每年4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发明专利资助汇总表(加盖公章)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和各区财政局。 第十条 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区的发明专利资助汇总表汇总、加盖公章后报送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财政局根据全市汇总金额每年5月30日前核拨资助资金到市科学技术局。各区知识产权局分别到市科学技术局和各区财政局领取市级和区级的资助资金一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发放给资助申请人。 第十一条 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每年全市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量,确定年度资助总额,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佛山市财政局提出下年度发明专利资助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各区要根据《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及配套办法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发明专利资助办法。中国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和实审费由各区全额资助,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每半年一次将省知识产权局下拨的相应的资助金转拨到各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 第十三条 受资助的发明专利,凡在本市产业化的,市政府将给予专项资金扶持与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佛山市科学技术局于2002年7月23日印发的《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暂行办法》(佛科[2002]3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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