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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促进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7-12                

海曙区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都市工业发展,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根据市政府《关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结构调整升级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4〕115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党〔2005〕27号)精神,现就工业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进中心城区工业结构调整升级,通过政策扶持,促进工业结构的适应性和战略性调整,加快实现经济增长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努力培育一批高科技、低消耗、高质量、高效益、清洁型的都市工业企业、研发中心和销售总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扶持对象
      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我区都市工业发展方向的,并且纳税在我区的工业企业。
三、扶持方向和政策
(一)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1、当年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分别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以上,且实现产品销售收入和利润增幅均超过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3万元奖励。首次奖励后,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又达到上一档标准的企业,奖励差额部分。
      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和利润确认原则上以独立核算企业为单位,以当年在海曙纳税申报的产品销售收入和利润为准(不含其他业务收入和当年查补的帐外销售收入和利润)。对集团公司或总公司产品销售收入和利润的确认,应以中介机构或税务部门审定的合并报表(按新的会计准则解释)中纳税产品销售收入和利润为准。对纳税关系在海曙的子公司且不通过集团公司销售的,其产品销售收入和利润按集团公司持股的比例计入集团公司。
(二)扶持发展都市工业企业
      2、对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生产基地全部在外(指在海曙行政区域外),注册在我区的都市工业企业,给予上缴区财政部分80%补助。
      3、对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基地部分在外(指在海曙行政区域外),研发和营销在我区的都市工业企业(工业总部企业),给予上缴区财政超基数部分全额补助。
      4、对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和3000万元以上的都市工业企业,分别按20万元、30万元和40万元给予企业经营者奖励。
      5、对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在原址上改建总部大楼的工业总部企业,按上缴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50%以上给予减免。
      同一企业不可重复享受上述第2、3、4条政策。
(三)扶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6、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项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其中技术设备(技术指外购的专有技术、知识产权等)投资在21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的工业企业,按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实行2-4%的财政补助。
(四)扶持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
      7、当年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项目(包括软件、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和监理费用的投资),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的8%给予财政补助,对单个企业或单个项目的当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五)扶持工业实施清洁生产和发展节能型经济
      8、列入区清洁生产推广示范的企业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对单体企业或单个项目的当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9、符合我市节能推广目录,单体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达到20%以上节能效果的企业节能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单体企业的当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六)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和开发新产品
      10、获市级、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11、获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家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12、列入市级试制计划的新产品,每项奖励0.5万元;通过鉴定的每项再奖励1万元。列入国家级试制计划的新产品,每项奖励1万元;通过鉴定的每项再奖励2万元。
(七)鼓励工业企业创各级著名商标和开发专利产品
      13、获市级知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国家级驰名商标,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14、对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万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0.5万元;国内发明专利奖励0.6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0.1万元。对发明专利实行产业化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鼓励工业企业创名牌、开展各类认证
      15、获市级、省级、国家级名牌产品,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16、获国家免检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7、获ISO14000环保认证、SA8000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分别奖励1.5万元、2万元。
      18、对加入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9、对参与或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参与或主持制修订行业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上述(六)、(七)、(八)条的同一奖项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两级以上认定的,按最高档奖励,不同年度获得的高一级称号进行补差奖励;对以往获得奖项,未得到奖励的复评企业给予一次性同等额度的奖励。
(九)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0、对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研发项目每年给予一定的补助。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研发项目是指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研发新增投入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且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点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研发项目补助的具体操作,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确定企业研发补助额度,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后,区财政给予1:1经费配套,重点研发项目补助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十)扶持企业体制机制创新
      21、对当年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进入股票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在公告期结束后,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国内中小企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在国内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拓展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
      22、对经区政府同意,由各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各类国内展览(销)会,给予参展企业每个标准展位费补贴,每个展位补贴不超过5000元。
(十二)鼓励工业企业加强科技合作和人才培训
      23、鼓励工业企业与科研院所进行科技合作,经认定后,可按合作项目费用的10%给予补助,不超过5万元。
      鼓励科技人才落户海曙区工作,补助奖励按照海曙区引才引智有关政策实施。
四、申报补助奖励程序
      在规定时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资料经所属经济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项目职能交叉的由职能交叉部门共同审批)。区经发局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的项目进行汇总后,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同意后,下达补助或奖励资金。项目补助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下拨给具体负责操作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政策兑现。
      列入补助的投资新建项目,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项目承担企业要按要求建立项目档案,作为竣工验收审核的依据,并及时向所属经济主管部门及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上报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补助奖励申报和评定办法由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制定。
五、补助资金的跟踪管理
      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如发现违反规定的,由审批职能部门负责收回补助资金。
六、其它事项
      (一)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政策。
      (二)对市、区两级财政配套的补助奖励项目,在获得市财政补助奖励后,区配套部分由区财政补足(如技改、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创新基金、信息化、清洁生产、中国名牌、驰名商标等)。
      (三)企业当年所享受的各项补助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海曙区地方财政收入的实际贡献。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业企业,不享受本意见补助奖励政策:
      享受福利企业政策的;
      当年被查证有偷税、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行为的;
      列入产业导向目录禁止类项目、使用列入国家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或国家淘汰的落后设备的;
      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主管部门查实的;
      被环保部门处罚的或年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本意见由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并与区财政局、区监察局一并审核实施。
      (六)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海曙区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促进工业经济发展实施政策的通知》(海政〔2005〕19号)文件停止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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