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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发布日期:2009-7-12 |
一、为进一步深入实施科教兴县“一号工程”,推进技术创新,促进我县企业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引导我县企业实施专利战略,加快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注册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 三、申请认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条件: 1、有完善的专利工作制度,包括专利管理与保护、专利信息利用、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等; 2、建立了健全的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有明确的专利工作负责人,并配备专(兼)职专利工作人员; 3、企业内部专利培训工作开展经常,决策人员、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专利意识强,掌握和运用专利知识水平较高; 4、企业把专利工作纳入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在产品开发、生产和经营等各环节,专利信息的利用程度较高; 5、制订并实施了企业的专利工作激励机制; 6、企业近三年各种专利授权数累计10件以上或拥有发明专利2项以上; 7、专利技术的产业化程度高,专利产品(技术)在整个企业销售中比重大于40%; 企业在近二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四、申请认定所需提供的材料: 1、《宁海县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申报认定书》; 2、企业专利工作制度; 3、企业职工专利知识培训情况记录; 4、企业专利激励制度及实施情况;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企业年总销售和专利产品(技术)销售报表(备查)。 五、认定程序 县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8月31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镇(乡)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科技局,县科技局于年底前,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认定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县科技局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择优确定5~8家企业为县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对在专利试点工作中成效特别突出的,推荐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六、奖励标准 列入县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1万元的奖励。 七、本办法由宁海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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