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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工业、科技、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发布日期:2009-7-12 |
北区政发[2006]16号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江北区工业、开放型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整体活力、实力和竞争力,全面推进区委区政府提出的“打造都市经济强区、构建生态文化大区”的战略目标,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业经济政策 (一)坚持树强扶优、培育后备梯队 1、评选“双三十工程”企业。在年销售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评选江北区工业企业30强。按销售、利润及税收综合评定,并对30强中排名前十位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在年销售1000-3000万元之间的企业中评选江北区成长型工业企业30佳(即春苗计划),按企业科技含量、发展速度及税收贡献综合评定,并对30佳中排名前十位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 2、继续实行工业企业考核政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考核范围: (1)销售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并对列入“30强”企业在考核时给予适当加分; (2)列入“成长型企业30佳”的工业企业; (3)符合都市型先进制造业基地发展规划和重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目标,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 (4)经营管理部门在我区,但主要生产资源在区外,可在我区实现集中纳税的工业企业。 3、对被列入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实行“一企一策”,不列入面上考核体系。 4、规模上台阶奖。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万、50万元、100万元。升档给予差额奖励。年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企业,每增长25亿元奖励25万元。 (二)强化投入激励、优化产业结构 5、对纳税在江北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校办、福利企业除外),纯设备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且所实施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符合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发展规划和重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目标 (除宁波市工业投资导向目录中禁止类、限制类行业),设备属同行业先进水平的,进行技术设备投资补助。具体如下: (1)列入市级重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项目,按市有关扶持政策配套。 (2)对列入区重大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按关键设备及技术的投资额,给予4%的补助。单项最高补助额为100万元。 (3)对没列入(1)和(2)的其他项目,按关键设备及技术的投资额,给予2.5%的补助。单项最高补助额为100万元。 (4)对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利用原有厂房进行设备更新或宁波市工业投资导向目录中鼓励类的技术改造项目再增加1个百分点的补助,重复不累加。 6、鼓励企业信息化改造。由区发改局会同区科技局实施推进企业信息化改造工作,具体如下: (1)对当年投资额在30-100万元之间的工业信息化推进项目企业,授予区信息化示范企业称号并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 (2)对当年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工业信息化推进项目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含市配套部分)。区补助资金最高为30万。 (3)对列入(1)和(2)中的信息化改造项目中属于ERP等软件投入的部分,再增加5个百分点的补助。 (三)鼓励循环经济、推行集约发展 7、鼓励循环经济。具体如下: (1)对经验收合格的市级及以上工业经济循环示范项目和列入市级及以上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按有关扶持政策进行配套。 (2)对区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企业完成内部循环经济规划并通过会审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8、鼓励清洁生产。具体如下: (1)对经验收合格的市级及以上清洁生产示范的项目,按有关扶持政策进行配套。 (2)对经验收合格的区级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按关键设备及技术的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对审核费用,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为100万元。 9、鼓励节能节水。具体如下: (1)对符合市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单体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节能项目,经竣工验收节能效果达到20%以上的,按市有关扶持政策进行配套。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为50万元。 (2)对单体投资额在20万至100万元之间的节能项目,经竣工验收节能效果达到20%以上的,给予实际投资额6%的补助。 10、享受清洁生产、节能补助政策的项目不再享受技改政策。 11、进一步加强有序用电管理工作,在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下,有重点的向低能耗、低排放、高效益的企业倾斜,对效益增长明显、产品附加值高的企业,购置单体100KVA以上的发电机,向区发改局申请核准后,给予5%的一次性补助。 12、有关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方面的政策,按北区政发[2005]8号文件执行。 (四)实施品牌战略、推行制度创新 13、积极创建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对获得国家、省、市三级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一级别复评不奖励,名牌与驰名(著名、知名)商标有交叉的减半奖励。对企业和自然人当年新申请注册的商标,每个奖励0.1万元。 14、鼓励企业组织制度创新。具体如下: (1)对进入股票上市辅导期的,在公告期结束后,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2)对在境外、中小企业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在国内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 15、鼓励企业参与各项认证。对企业当年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8000认证、SA8000社会责任认证的,每项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积极打造平台、拓展发展空间 16、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江北区,并为江北中小企业服务的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实行扶持。具体如下: (1)对担保机构实行开办费补助。一经注册,补助2万元;为我区中小企业担保额满1000万元后(单家企业认定最高担保额度为500万元),补助6万元;为我区属中小企业担保额满3000万元后(单家企业认定最高担保额度为500万元),补助12万元。总补助额为20万元。 (2)实行风险金补贴。对担保机构为我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贷款(单家企业认定最高担保额度为500万元)按年平均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助,每家担保机构年最高补助额为50万元。 17、对新建的市级及以上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行业协会和产品质量监测服务中心按市有关政策扶持。对新建的我区倡导的区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行业协会和产品质量监测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18、对企业积极参与接轨上海、山海协作、长三角地区的合作交流、西部大开发及振兴东北等区域经济协作的,按甬协办〔2004〕33号文件)进行配套。 19、对经区政府同意,由市级和区各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有指令性任务的各类国内展览(销)会,给予参展企业市补贴后摊位费的全额补贴。 二、科技政策 (一)鼓励创建各级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市)级和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继续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补助专项资金,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各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研发投入补助,最高补助期5年。 (三)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根据市级标准给予50%的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区级工程技术中心和区级研究所,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区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实行复审制,对于复审合格的机构给予减半奖励。与国家级研发机构合作创建技术研发中心的,实行“一所一策”。 (四)推动科技合作,鼓励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继续设立科技创新合作专项基金,用于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广泛的科技合作,或对科技成果进行消化和转化。重点支持企业引进实施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与医药等领域的科技合作项目。凡我区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和成果转让进行产业化生产的项目,由企业申请,经区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正式立项后,按企业实际开票支付技术合作经费或成果转让费用(技术参股可参照执行)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一般项目资助不超过3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企业申报各类科技项目。加强对区级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对列入区级科技计划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入情况给予一定比例支持。对列入各类国家级科技计划但无经费资助的项目,一般每项奖励5万元,其中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每项奖励8万元。企业研发新产品列入市级新产品计划的每项奖励0.1万元。 (六)鼓励企业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研究开发项目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对通过会议形式鉴定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进行补助,其中市级鉴定为每次补助1万元,省级鉴定为每次补助1.5万元,国家级鉴定为每次补助2万元。 (七)加大对专利授权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0.2万元,外观专利每件补助0.05万元。对国内发明专利实行分阶段补助,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按专利申请费实际发生额进行补助,补助余额待授权后兑现。对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1万元。企业利用自主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生产,且该专利产品年销售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销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利用自主实用新型专利实施产业化生产,且该专利产品年销售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年销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于经认定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开展区级专利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对经认定的区级专利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八)激发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区科技创新特别奖和区科技进步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奖一次。具体按《江北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 三、开放型经济政策 (一)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1、鼓励全区生产型进出口企业进行境外商标申请注册。当年凡逐国注册境外商标的企业,每件商标补贴0.5万元(指人民币,下同);按马德里协定多国注册的,一次性在5个国家(地区)注册的,补贴1万元(不到5个国家的,一次性补贴0.7万元)。 2、鼓励区生产型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自营出口。企业以上年度出口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03元,新增出口视同超基数。 3、鼓励区生产型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出口。当年凡以自主境外注册商标出口并当年出口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万元;当年凡已申请境外注册商标且以国内该自有商标出口并当年出口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4、区生产型进出口企业,当年产品通过各种国际标准体系产品认证的(如CE、GS、UL、FDA等),每一产品认证奖励0.2万元;其产品通过欧盟两项指令(WEEE和RoHS)所要求的认证,每一类产品奖励0.5万元。 5、鼓励区内生产型出口企业积极应对国外“两反一保”等贸易救济措施。对企业当年应对贸易救济措施所产生的律师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4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 6、积极推进电子商务。对当年新建立外贸专业网站并加入“网上广交会”的区生产型出口企业,每家给予0.2万元补助。 (二)调整对外贸易结构,优化对外贸易方式 1、鼓励发展加工贸易,优化贸易方式结构。对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以上年度进口料件核销总额为基数,基数内每美元奖励0.02元,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06元;对当年新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按进口料件核销额每美元奖励0.06元。 2、积极推进加工贸易中介服务。区外贸服务中心免费向区内企业提供加工贸易等进出口方面的相关服务,每服务一家加工贸易企业给予中心0.7万元的服务补助,当年孵化的加工贸易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每100万美元再奖励0.5万元。 3、对开展加工贸易需要缴纳保证金的企业,对企业实际缴纳保证金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80%的利息补贴。 4、引导加工贸易企业进行资质升级。对于当年取得加工贸易A类资格的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对于当年实现海关网络监管系统的加工贸易企业,系统建成经海关验收合格并有效运行的,每家奖励2万元;对当年新设立保税仓库且当年加工贸易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 5、鼓励发展进口产品区域性或全国性代理,促进商务区的形成和物流业的全面发展。全区企业自营进口并直接经销国外品牌产品的,每美元奖励0.02元,进口代理当年世界500强企业品牌产品的,每美元奖励0.06元。 6、鼓励开展出口代理。对区内企业代理区外产品出口的,其出口退税在区外生产商所在地办理的,根据其代理出口额,每美元奖励0.05元。 (三)积极转变方式,提高外资利用水平 1、对符合产业目录,且不占用新土地指标(指租用厂房或利用现有厂房增资)的二产外资项目,开工投产并有税收实绩后,一次性进行奖励。实到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实到外资在3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实到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实到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特殊大项目或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另行商定。 2、对符合产业目录,引进区外资金且不占用新土地指标(指租用厂房或利用现有厂房增资)的二产内资项目,在资金全部到位,开工投产并有税收实绩后,一次性进行奖励。实到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实到资金在1亿元以上(含)奖励人民币10万元。 3、加大对服务业的招商。对引进服务业项目(普通房地产和基础设施项目除外)的有功人员,在资金全部到位,投产(开业)并有税收实绩后,一次性进行奖励。实到外资在1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0.5万元;实到外资在5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实到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实到外资在3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实到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实到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的,奖励人民币15万元。 4、坚持内外资并举,对引进区外资金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普通房地产和商贸流通企业除外),实际固定资产投入达到规定要求的有功人员,在投产(开业)并有税收实绩后,一次性进行奖励。注册资金到位在1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注册资金到位在3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注册资金到位在5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金到位在1000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人民币15万元。 5、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引进资金、技术、管理等,达到产业升级、做大做强企业。对于民营企业通过股权置换、并购等方式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利用外资100万美元(含)以上,资金全部到位并开工投产和有税收实绩,且设备进口在利用外资中的占比达15%以上的项目,合同利用外资在100万美元(含)至300万美元、300万美元(含)至500万美元和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在资金全部到位并开工(开业)后,分别一次性奖励民营企业经营者3万元、5万元和8万元。对民营企业通过嫁接,发展壮大明显,年销售额增长30%以上,给予表彰鼓励(评选办法另定)。对已投产(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增资扩股方式引进外资,一次合同外资增资额在300万美元(含)至500万美元、5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和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且资金全部到位,企业销售和税收实绩为递增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者2万元、4万元和6万元。 6、整合资源,鼓励外商租赁厂房投资办厂。通过租赁厂房而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资在1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合同外资每100万美元补助1万元人民币奖励给出租人(出租人擅自改变原有厂房用途和功能的除外)。 7、内外资项目的奖金由区财政负担50%,项目受益单位负担50%。外资项目由区外经贸局负责审核,内资项目由区发改局负责审核,审核结果送区财政局核准,经区政府同意后兑现。具体奖励办法由外经贸局(贸易局)会同发改局、财政局另行制订。 8、宁波老外滩招商引资扶持政策继续按区政府2004年5月13日会议纪要执行。 (四)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拓展外经合作领域 1、鼓励生产型企业积极参加境外重点交易会,促进市场多元化发展,对参加由区组织的境外展会,每个标准摊位补助1.5万元。 2、支持企业参加消博会。区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消博会江北交易分团展位的资金补助,以提升江北制造整体形象。 3、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区各级部门重点组织和指令性的境内外展会项目。对企业参加此类展会的,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组织费、摊位费和特装费等的适当补助。 4、鼓励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减少收汇风险。对全区生产性进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保费支出给予30%补贴。 5、鼓励企业设立境外机构和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对全区进出口企业当年设立境外办事处或贸易公司的,每家奖励1万元;设立境外生产型企业或境外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且正常运作的,每家奖励5万元。 6、鼓励企业开拓国际承包工程和境外资源开发业务。对全区各类企业当年完成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或境外资源开发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附则 1、本意见分别由江北区发改局、科技局、外经贸局(贸易局)会同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2、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江北区的企业。 3、企业有关项目如列入市级以上计划专项资金补助,并明确要求区财政资金配套的,企业获得本意见规定的各类奖励补助额一并视作对该项目的配套资金。 4、同一奖项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两级以上认定的,按最高档奖励;不同年度获得高一级称号的进行补差奖励;同一称号复评后重新获同样资格不再奖励;同一项目获得市级以上不同奖励或补贴的只能享受一次区级配套奖励或补贴,按最高标准执行。 5、企业当年所享受的各项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江北区地方财政收入的实际贡献。 6、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文件与本意见有异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如遇上级政策有重大变化时,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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