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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7-1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业立区、科技兴区的方针,加快我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为鼓励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管委会每年安排科技发展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该项资金由区经济发展局(科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申请资金、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在开发区内;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税收属于开发区征管;
  三、企业的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四、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应用防污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科技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及标准:
  一、科技项目奖励标准:
  1、列入市级新产品计划的项目,通过鉴定后奖励3万元;
  2、对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火炬计划的项目,通过鉴定后奖励5万元;
  3、对列入国家级攻关项目,通过鉴定后奖励10万元。
  二、申报专利权的奖励:对企业申报产品发明专利权的奖励1万元,对申报费低于1万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奖励;对企业申报其他专利的奖励2000元;
  三、科技创业园留学生项目,企业自身固定资产投入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科技创业园内科研机构及民营科技企业项目,企业自身投入超过2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
  五、进入科技创业园区的留学生、科研机构项目,在项目筹建期内的生活租房,给予一年房租补贴8000元;
  六、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跨国公司在区内创办研发机构,投入超过50万,给予25万元奖励;
  七、对获得国家创新基金等各类科技补助项目,开发区提供等额配套资金;
  八、开发区引进的研发中心、检测中心并属于世界500强企业和世界前10位电子信息企业,企业自身投入超过3000万元,奖励1000万元;达国家级水平的,企业自身投入超过1000万元奖励300万元;达到省(市)级水平,企业自身投入超过300万元,奖励100万元;
  九、企业评定为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后,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企业评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后,给予30万元奖励;
  十一、企业评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科研机构三年内科技创业园免费提供一定面积的科研用房,以后按优惠价格租赁使用;承租期间转购的,前三年已收的租金25%可充抵购房款。

  第六条 研发机构、中试基地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租用科技创业园标准厂房在500平方米以内的,可享受三年租金优惠,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按标准价40%收取,第三年按标准价70%收取。超过规定面积部分,第一年按标准价的30%收取,第二年以后按全价收取。

  第七条 研发机构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八条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准予扣除。

  第九条 园区内用于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仪器、设备,经区财税部门标准,可加速折旧,其中单台设备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实列支;若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

  第十条 帮助科研机构和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新产品的宣传、推介、展示,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的专业产品博览会,帮助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第十一条 申请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开发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
  二、开发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资金补助申请表;
  三、上月企业财务报表;
  四、与申请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获得上述科技发展奖励资金,应设立专用账户,用于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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