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政策适用范围
第一条 经营范围属于研发设计、软件开发,以及经认定的文化旅游、时尚消费、咨询策划等具有一定规模和层次的创意产业。
第二条 工商注册在镇海区内,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环保标准。
二、扶持创意产业重点领域,推动产业升级
第三条 属于研发设计、软件开发,以及经认定的文化旅游、时尚消费、咨询策划等创意产业的企业(机构),三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第四条 鼓励发展软件开发创意产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至 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五条 鼓励创意企业入驻大学科技园创意产业基地创业大厦。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在创业大厦内设立创意研发机构,2年内免费提供100平方以内用房。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公司在园区内创办研发及中介机构等,实际投入超过50万元,经认定,由区财政给予15到25万元的经费补助。高层次创意人才新办创业企业,经认定实际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给予2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新入驻大学科技园创意产业基地创业大厦的创意企业给予房租专项补贴,按经认定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承租面积,第一年补贴房租金的80%,第二年补贴房租金的50%,第三年补贴房租金的30%。
三、鼓励自主创新、拓宽融资渠道
第六条 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创意企业建立工程技术中心。被列入国家、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300万元和100万元的补助;被列入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进行配套补助;被列入区级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
第七条 创意企业可优先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立项,同时优先给予区级科技经费补助。
第八条 创意企业通过国家和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验收,每家奖励50万元、10万元。
第九条 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第十条 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的折旧。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该类仪器和设备,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加速折旧的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创意产业自主创新形成的成果及时申请、注册相关专利。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奖励1万元、3000元和1000元,获得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外专利的奖励3万元。
第十二条 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区从事创意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服务于创意产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三条 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中小创意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对经认定的创意企业,支持区内金融机构开展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对创意企业三年内提供免费贷款担保的担保公司,按其当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2%给予补贴。对单个融资担保机构,当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四、拉动市场需求,促进创意产品贸易
第十四条 扩大对创意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范围。凡纳入本区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采购创意产品和服务时,优先采购本区企业自主创新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五条 支持创意产品专业市场建设。企业从进场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予以奖励。进场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两年内房租金全免。在政策优惠期内暂缓征收水利基金。进场企业原则上经营范围要与专业市场相对应。符合专业市场经营范围的营业额占总营业额90%(含)以上的,按全额给予奖励;符合专业市场经营范围的营业额占总营业额60%(含)以上不到90%的,按实际所占比例给予奖励;符合专业市场经营范围的营业额占总营业额60%以下的,财政专项资金不予奖励。
五、培养引进创意人才、强化智力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创意企业联合建设创意产业人才培养基地,鼓励大院大所在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创意产业基地内设立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培训所得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企业初创期间,留学归国人员和硕士以上学历人员以及到非公创意企业工作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居住房补贴,硕士及以上每月400元,大学本科每月200元,补贴期限三年。
六、附则
第十八条 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同一项目涉及多项优惠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享受本政策的独立核算企业经营期限应在10年以上,科研机构设立运作应在5年以上。对经营期限不足的,将追还原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为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创意产业基地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由镇海区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文件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也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