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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园区科技项目经费资助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09-7-12 |
第一条 为促进园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财政、财务等方面的政策和制度,结合园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经费资助的对象主要是指在园区注册、缴纳税款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创业企业、科技中介机构、研发机构、市级及市级以上需经费配套的企业。 第三条 科技项目经费内容包括科技三项经费、技术创新资金等用于科技发展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资助实行据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估和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 为使用和管理好科技项目经费,经发局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申请、初审以及项目的变更、终止和组织验收与鉴定。财税局负责科技项目经费批准、拨付、监督、检查。 第六条 科技项目经费主要为引导和补助资金,原则上在资助对象自筹资金投入大于50%后方给予资助。 第七条 科技项目经费为无偿资助,主要资助范围包括: 1、科研基本建设项目; 2、科技创新项目; 3、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4、知识产权等奖励项目; 5、科技中介项目; 6、集成电路与软件产业专项发展资金; 7、制造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八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助条件和方式 1、科研基本建设项目主要指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重点资助市级及市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购置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条件建设,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 2、科技创新项目是指创业资金项目、科研攻关项目、市级新产品、市级火炬计划等,主要支持企业从事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以及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 3、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在园区开发或引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在园区进行中试或实施产业化生产的项目,中试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产业化项目一般不超过30万元。 4、知识产权等奖励项目主要用来支持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1)对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奖励每件奖励1万元,国外发明专利奖励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000元。对列入园区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培植专利大户,对当年授权数在15件以上的奖2万元;当年授权数在25件以上的奖3万元。对利用自主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进行产业化的企业,当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 (2)通过ISO9000、ISO14000系列认证的企业奖励1万元。 5、科技中介项目是指在园区从事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技中介机构,视其在社会、行业中的地位和影响以及在园区中的功能和作用分别给予资助,资助额度一般为2-10万元。 6、集成电路、软件产业专项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集成电路、软件业的发展,根据企业发展的贡献及企业发展的规模,专项申请,重点扶持。 7、制造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园区制造企业自身信息化建设,资助额度一般不高于该企业信息化建设实际投入的10%。 对以上科技经费资助项目,已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资助的,园区不再重复资助。 第九条 列入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按市科技局有关文件规定,园区实行配套。 第十条 重大科技设施项目、特别专项项目、重点实验室项目或特大项目,由经发局和财税局商定其资助额度,报委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经费补助计划的实施 科技项目经费资助计划的安排一般不超过二年,列入当年资助计划的在合同签约后一个月内拨付完毕。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园区经发局每年定期组织企业或相关部门按统一格式申报科技项目,由经发局会同财税局对申报项目进行统一评审后,报委领导批准,同一项目不能变相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拨款和清算 1、项目经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制。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2、科技项目经费的拨款依据园区下发的科技项目资助文件,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相关单位。 3、项目经费采取先预支后清算方式。各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项目资助文件后,根据批准的项目经费总额(含自筹部分)编制项目(课题)经费用款计划表(格式见附表1),报经发局批准,作为当年经费预支的依据。项目完成后要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格式见附表2),作为项目清算依据。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财务监督 1、经发局、财税局是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各类科技项目经费的补助重点,安排科技经费的年度计划,参与审议科技项目经费的年度支持重点和计划安排,科技项目经费的评审,并根据科技项目经费年度计划和科技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安排拨款,同时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委托中介进行审计。 2、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向经发局和财税局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填写验收或鉴定申请书,按有关程序验收或鉴定。 3、各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依据报表等相关资料。 4、因客观原因,企业要求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经发局和财税局审批后,方可执行,对撤销或终止的项目要进行财务清算。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申报与使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税局将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资助资金,取消或调减有关指标,暂停该单位新批科技项目,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一项目多头申报及虚报项目的; 2、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3、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4、未按规定报送信息材料或信息材料严重失真的; 5、抵制检查和对审计工作提供虚假材料的; 6、项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结题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经发局和财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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