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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鄞州区专利产业化项目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9-7-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人实施自主专利产业化的积极性,提高我区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进程,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保证自主专利产业化项目奖励实施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区政府的有关科技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鄞州区专利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鄞州区行政范围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外商独资或控股企业除外),利用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成果,实施产业化的行为过程。
    第三条  项目管理按照“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利用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成果实施产业化后,申请区级科技奖励资金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

第五条  项目的申请者除应符合本办法中的“第二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在申请奖励的当年没发生过侵犯、假冒(等)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第六条  项目的申请者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一)宁波市鄞州区专利产业化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产品销售额清单;
    (三)专利受权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项目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通过项目申请者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请者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属地内申请者所申报的项目进行仔细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后,加盖管理部门用章。

第三章 申请的受理

第九条  项目的申请由区科技局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十条  区科技局业务科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受理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申请者的资格;
    (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

(三)其它。
    申请者对在形式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及不完备的申报资料,应及时说明或进行补充。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  项目的受理时间:每年的下半年度,具体以通知为准。

第四章 项目的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受理后,区科技局业务科室将会同有关部门的人员或专家,赴项目申请单位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审核,参与实地审核的有关人员与项目申请单位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核查申请单位专利产业化项目产品的具体销售情况;
    (二)核查该专利成果的组成情况,评审(评估)其在产品销售中所占的比例;
    (三)核查专利授权证书的原件;
    (四)其它。

第五章  项目的奖励

第十三条  对通过核查和评审(评估)的项目,由业务科室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及奖励方案,报局领导审查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奖励的基本原则:

(一)发明专利:授权后当年销售额满500万元为奖励的基本起点。奖励额度=产品核定销售额×奖励百分比%(奖励百分比依政策规定)。每个独立项目奖励总额不能突破区科技政策规定的最高上限。
    (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当年销售额满1000万元为奖励的基本起点。奖励额度=产品核定销售额×奖励百分比%(奖励百分比依政策规定)。每个独立项目奖励总额不能突破区科技政策规定的最高上限。
    第十五条  项目奖励方案由局长办公会议审核确定后,按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以联合发文形式下达。

第六章        违规的处罚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该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用不正当方法获得项目科技奖励资金。如发生项目申请单位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回该项目已奖励的所有资金,并对该项目申请单位处以三年内不得享受同类项目奖励资格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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