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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专利示范和试点企业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09-7-12                

    一、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双高工程”,推进技术创新,促进我区企业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引导我区企业实施专利战略,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加快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注册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

    三、     申请认定专利示范和试点企业的条件:

1、    有完善的专利工作制度,包括专利管理与保护、专利信息利用、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等;

2、    建立了健全的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有明确的专利工作负责人,并配备专(兼)职专利工作人员;

3、    企业内部专利培训工作开展经常,决策人员、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专利意识强,掌握和运用专利知识水平较高;

4、    企业把专利工作纳入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在产品开发、生产和经营等各个环节,专利信息的利用程度较高;

5、    制订并实施了企业的专利工作激励机制;

6、    近三年各种专利授权数累计15件以上;

7、    专利技术的产业化程度高,专利产品(技术)在整个企业销售中比重大于40%;

8、    未发生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四、申请认定所需提供的材料:

1、《宁波市鄞州区专利示范和试点企业申报认定书》。

2、企业专利工作制度;

3、企业职工专利知识培训情况记录;

4、企业专利激励制度及实施情况;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企业年总销售和专利产品(技术)销售报表(备查)。

    五、认定程序

    区专利示范和试点企业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6月30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镇(乡)科委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科技局,区科技局于年底前,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认定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区科技局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择优确定10家企业为区专利示范或试点企业。

   六、     奖励标准

    列入区专利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列入区专利试点企业的,每家给予3万元的奖励。

    七、     本办法由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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