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工业、科技、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甬鄞党〔2006〕1号
(二O O 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为全面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区委十一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要求,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提高发展质量,推进“双优”战略,努力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基础上保持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为“十一五”发展继续“走在前列”奠定扎实基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现就2006年全区工业、科技、开放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6年度工业经济政策
(一)强化投入激励,引导优化升级
1、设立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先进奖,主要考核镇乡(街道)的技改、设备投入,限额以上企业的经济比重,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率,综合能耗比及环境综合评估(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2、对符合我区工业投资导向目录鼓励类、且总投资在7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技术投资占总投资的70%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扶持,补助比例按年初核定的资金扣除市级配套所需资金后,除以经核实的所有项目设备(技术)投资总额得出的比例确定。
3、对下列项目的投入,计算补贴时投资额可予以放大:
(1)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项目,经审核批准的,按实际用汇额折人民币后以2倍计算投资额。
(2)利用原厂房对旧生产线(设备)就地淘汰更新、投资密度达到200万元/每亩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倍计算补助投资额度。
(3)企业运用设备租赁进行技术改造,按实际设备租赁额以1.2倍计算补助投资额。
(4)对电子信息、新材料、汽车及零部件和装备制造四个高成长性行业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倍计算补助。
(5)企业信息化投入按实际投资额以1.5倍计算补助投资额。
4、列入市信息化示范项目的给予配套补助。
5、对用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设备投入,按投入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不超过10万元。
6、对列入国家计划填补国内空白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列入省市计划填补省市空白并通过鉴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企业奖励1万元。
(二)坚持树强扶优,培育后备梯队
7、按2005年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继续进行“鄞州区工业50强”和“鄞州区成长型企业50佳”的“双五十工程”评选活动。
8、对单体产品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且市场占有率首次占全国第一位的企业奖励20万元,第二位的奖励10万元,第三位的奖励5万元(占有率位次需有国家级权威机构认定或公布,不同年度获得进位的进行补差奖励)。
9、凡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50%的配套奖励。
10、对微小、初创企业,经评估符合高新技术项目要求、且设备、技术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进行特别扶持,补助比例按年初核定的资金除以经核实的所有项目设备(技术)投资总额得出的比例确定。
11、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或全国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标准收取担保费的担保机构的担保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12、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担保机构每年上缴所得税的区可得部份,由区财政以补贴的形式全额返给担保机构,充入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科目。
13、鼓励用知识产权、智力能力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担保,年终按实际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4、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对区级以上重点科技孵化项目提供担保额满100万元后,其超过部分按担保额度的2%给予补助,最大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积极配合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银行按提供资金额度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三)探索集约发展,鼓励创牌夺优
15、在不依靠外延扩张(区内)的前提下,对新增销售超过3000万元、且当年销售增幅超过30%、万元产值综合能耗降低率达到10%的前10位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
16、对主持制定行业(企业)标准,并被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参与制定行业(企业)标准,被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
17、由区经济发展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等部门组成名牌推进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区工业品牌推荐、申报、奖励等工作。对新获得的国家驰名商标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市名牌产品或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同一奖项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两级以上认定的,按最高档奖励,不同年度获得的按高一级称号进行补差奖励。
(四)发展循环经济,厉行资源节约
18、符合市生产型节能技术推广项目、实际投资额在40万元及以上的区级生产型节能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8%进行补贴,采用新能源、引进国外先进节能设备的项目按10%进行补贴。单体单位或单个项目的当年最大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19、对市级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经验收审核合格的,给予相应的配套补贴;对经验收合格的区级清洁生产项目,按实施项目设备投资额的8%进行补贴;引进国外先进节能设备的项目按10%进行补贴。单体单位或单个项目的当年最大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0、对经验收合格的区级工业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一次性补贴30万元。
21、对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镇乡(街道)、园区(中心),其高能耗企业及环保监测企业年内有60%以上(不低于6家)达到清洁生产标准的,奖励10万元。有80%以上(不低于8家)达到清洁生产标准的,奖励20万元。对年内推广开发生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宣传节能产品,组建节能产品推介会优胜镇乡(街道)奖励3万元。
22、被评为市级节水型企业、市环保模范工厂的每家奖励5万元,省级绿色企业的每家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上述多项奖励的按单项最高额度奖励,不同年度获得的按高一级称号进行补差奖励。
23、对生产节能环保设备的企业,经省(市)以上有关部门检测评估合格、并推广应用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给予每家不超过20 万元的补贴。
24、对单位能耗、水耗超过一定标准,或绝对能耗、水耗超过一定数额的企业,按省政府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收取资源能源附加费;通过治理,这些企业消耗降至全区平均水平的,则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25、对当年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补贴2万元。
26、对当年通过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补贴2万元。
(五)积极打造平台,整合发展空间
27、引进区外单体工业性内资大项目(注册资金超过3000万元且总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区内优惠政策可比照同类型外资引进项目执行。
28、设立引进内资先进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为鼓励引进大市外的资金,设立引进内资突破奖、达标奖、规模奖,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29、对新建的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和产品质量检测服务中心,根据投资额度和业务开展情况给予10%的投入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附则
30、上述政策的解释、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由鄞州区经济发展局负责。
31、本政策如遇上级政策有重大变化时,按上级政策执行。
32、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前工业经济的有关政策,以本意见为准。
33、以下三类企业,市技改补助区配套部分和区本级技改补助不再享受:(1)区委、区政府确定的特大型企业、集团;(2)享受福利企业政策的企业;(3)处于外资企业优惠政策享受期内的合资独资企业。
34、补助投资额计算有重复的按最高档确定。
二、2006年度科技发展政策
(一)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加强研发投入
1、支持以企业为主的产学研结合的各类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外商在鄞投资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和区内企业到区外、境外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每家15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经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到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给予每家30-5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经认定的区级工程(技术)中心在年终考评的基础上择优选取5家,分别给予5万元的经费补助。
2、2006年区财政科技经费中专门安排1000万元,用于年技术开发经费投入达到5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销售收入5%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补助,具体办法参照鄞科〔2005〕15号执行。其中用于区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补助不低于70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额度可以达到50万元,对科技型成长性企业可以在平均补贴率的基础上再提高1-5个百分点。
3、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经费可全额计入成本,如该费用比上年增长10%(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5%以上的企业科技人员的劳务和智力支出可以占企业技术开发费的40%。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二)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4、深入实施“双十工程”,设立“双十工程”专项资金600万元,通过招投标及专家评审和政府部门审查的方式,每年滚动扶持有较强发展潜力的10家高新技术成长性企业和10个高新技术重点项目。每个入选企业(项目)分别给予20-50万元的科技经费支持,入选企业与项目承担单位重复的,二者经费支持相加不超过60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5、对新创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由区科技经费一次性给予每家补助20万元;对新创建的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由区科技经费一次性给予每家补助5万元,上升为国家级的再追加补助15万元;对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在土地、能源等生产要素配置上给予优先考虑。同时要集中控制规划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加大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招商力度,注重产业用地的集约利用和单位产出,将更多的土地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6、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实缴税金的增幅超过全区平均增幅的,其超增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7、鼓励外商在我区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和转让先进技术,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士向我转让技术,可持技术转让合同登记证明,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可免征营业税。鼓励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聘用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列入成本。
8、对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上级科技经费支持的,根据要求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补助;对未获得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区科技经费给予每项补助5万元,属于填补国内空白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再每项增加2万元;对列入市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并通过专家鉴定的给予每项1万元的经费补助,属于高新技术项目的每项补助1.5万元。
9、鼓励企业强化知识产权工作。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对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0元;对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奖励5万元、其它专利奖励1万元(每件最多两个国家)。对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对利用自主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进行产业化的企业,发明专利当年销售达到500万元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当年销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项目的创新程度和社会经济效益,经立项认定的,每项给予5-15万元的资助。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建立预警机制、资助企业境内外维权、建立专利数据库等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10、设立区科技进步奖,奖金标准为:科技进步一等奖为15万元,二等奖为8万元,三等奖为3万元,已获得进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实行补差奖励。设立区科技创新贡献奖、科技创新推动奖、企业信息化推进奖,每项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5名,每人奖励5000元。每二年开展一次区科技创新特别奖评选,授奖人数不超过3名,每人奖励20万元。
(三)加强科技创新条件建设,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
11、办好科技创业孵化器,培育科技创新创业源头。鼓励近郊有条件的镇(乡、街道)利用标准厂房和闲置用房组织社会力量创办各类专业型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具体的孵化器政策另行制定。
12、加快建设由政府、企业、高校、行业组织等多元主体投入、市场化机制运作、面向社会开放、服务中小企业、研究开发产业共性与关键性技术、提供信息化服务、促进产业技术升级的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市级认定的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区级认定的每家补助10-50万元。对由企业组建、国家权威机构认定、面向社会的产品质量检测认证中心予以资金支持。
13、培育科技中介机构。建立科技成果评估、技术交易、技术培训、信息服务、专利服务等配套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对经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14、建立完善技术要素入股、股权分红制度。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入股投资和增资扩股,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实施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以期股、期权等分红形式,奖励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经区有关部门认定,红利转为股权的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部分,由区税务部门审核予以免征。
15、鼓励海内外投资者来我区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经批准成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可运用其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对投资于我区“双十工程”和区级科技孵化企业(项目)的,区政府将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不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贴息补助,其所得税的区可得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补贴给创业投资企业。
(四)加强科技合作与交流,重视发挥人才的作用
16、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区科技经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与国内外的科技合作,鼓励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从高校院所引进科研成果项目或开展技术难题联合攻关(委托开发),经市级立项的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经区级立项认定的,可按所支付的引进(合作)费用的10%-4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7、进一步深化吸收“百所高校”、“百名教授博士”、“百所职(技)院(校)”鄞州行列活动的成果,加强与签约高校人才与智力的紧密型合作。组建高校智力服务团,给有意向的企业提供吸纳智力顾问的平台。与高校合作开展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创建技工实习培训基地,给来我区实习的技工及培训基地给予一定的补助。建设完善研究生实习基地,对来鄞州实习的研究生经考核后每月给予500元(博士为800元)的生活补助,批准为研究生实习基地的补助2-5万元。
18、大力引进高素质紧缺急需人才。围绕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重大工程项目单位急缺的人才需求,大力引进相关人才。对引进的国内非本市籍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技术等级、硕士毕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及留学人员,其子女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安排,义务段免收借读费。其配偶就业确有特殊困难并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劳动人事部门协助推荐就业。开展人才公寓建设,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困难。
19、鼓励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博士后进站工作。对进入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每位每年资助工作经费2万元,企业每建立一家博士后工作站且运行正常的,给予建站经费补助10万元。
20、加大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力度,提升经营管理人才学历层次。对“双五十”企业和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经营负责人攻读MBA、EMBA分别给予3-5万元的学费资助。
(五)推进企业信息化进程,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
21、对列入区企业信息技术推广计划项目,按软件、咨询、监理、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等财务投入数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列入区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的,给予每家10万元的资助,已享受上述补助的实行补差资助;列入市级以上信息化示范(试点)单位,但上级未给予经费资助的,区科技经费给予国家级每家10万元、市级每家5万元的补助。
22、对通过市级以上软件产品认定、软件企业认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企业进行补助。通过宁波市认定的软件产品,每项补助5000元,通过宁波市软件企业认证的企业,补助1万元;通过三、四级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企业,分别补助1万元、5000元;通过一、二级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企业补助2万元。
23、经宁波市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参照浙国税流〔2001〕83号《关于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24、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中所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率可提高到50%。
(六)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25、成立鄞州区科技顾问委员会,对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等重大决策进行论证和咨询,参与政府科技资源配置的评审。
26、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区四套班子领导要分工联系企业,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
27、设立镇(乡、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和引进高素质人才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另设达标奖4名,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三、2006年度开放型经济政策
(一)招商引资政策
1、鼓励引进优质工业外资大项目。对总投资千万美元以上的工业外资大项目实行项目评估,由项目评估小组对项目投资规模、产业导向、投资密度、股东背景、科技含量、环境保护、单位面积土地产出率等指标进行A、B、C三类等级认定。对新设立并且在一年内有实质性投入的上述三类工业外资大项目实施奖励。奖励标准为:年度实到外资达到200万美元的奖励30万人民币,实到外资在200-1000万美元的,超过200万美元部分每增100万美元再奖励20万人民币;实到外资在1000-2000万美元的,超过1000万美元部分每增100万美元再奖励40 万人民币;实到外资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超过2000万美元部分每增100万美元再奖励60万人民币。A类项目按奖励标准100%计发,B类项目按奖励标准80%计发,C类项目按奖励标准50%计发。对新设立的一年内有实质性投入的非工业性千万美元以上外资大项目,按工业外资大项目奖励标准计发(已享受“一厂一策”优惠政策的除外)。
项目认定标准:A类项目必须同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投资密度(注册资金/土地面积)25万美元/亩以上、主要股东为跨国公司、科技含量高、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单位面积土地产出率在均值以上(数值见附件)。
B类项目必须同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投资密度(注册资金/土地面积)20万美元/亩以上、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单位面积土地产出率在均值80%以上。
C类项目必须同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投资密度(注册资金/土地面积)15万美元/亩以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单位面积土地产出率在均值70%以上。
上述政策享受对象为镇乡(街道),新城区、投资创业中心、滨海投资创业中心、望春工业园区、明州工业园区减半享受。
2、鼓励民营企业与外资嫁接。民营企业通过嫁接外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当年实到外资在100-300万美元(含300万)、300万-5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民营企业经营者5万、10万和15万元人民币。
民营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引进外资进行股权结构调整,经批准,实到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并用于投入的,中方的实物投入,按评估后增值部分上缴税费的区可得部分,实行全额奖励。
3、鼓励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对新增实到外资100万-300万美元(含300万)、300万-500万美元和5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者5万、10万和15万元人民币。
4、鼓励外商租赁厂房投资办厂。通过租赁厂房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资在50万-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按实到外资每5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给承租方;合同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按实到外资2%标准奖励给承租方。项目开工投产后按标准奖励25%,一个年度内外资足额到位并开工投产的给予全额奖励。对外地搬迁来鄞州的有一定规模的外资企业,给予适当的搬迁补助。
5、对民外嫁接(指原民营企业整体或部分股权被外资收购)、增资扩股、租赁厂房的外资项目及在境外上市的融资项目,不再享受大项目补助政策。
6、鼓励外商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对外商投资连片开发建设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且合同外资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在项目申报、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有关费用给予减免。厂房建成后可以出卖或出租。出卖的允许对房产、土地权证进行分割、转让、出租、抵押,出卖过程中按实缴税费的区可得部分给予等额补助。
7、设立标准厂房招商专项经费,用于整合全区标准厂房资源,建设完善标准厂房数据库,统一策划宣传,组织开展招商活动等。
(二)外贸政策
1、鼓励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和开展各类认证,企业在国外及港澳地区注册商标,按逐国(地区)注册的,每件商标补贴0.5—1万元人民币;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注册的补贴1.5万元人民币。鼓励生产企业申报出口名牌,对被新评为国家、省、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分别奖励15万、10万、5万元人民币。对国外自有注册商标产品出口额在50万、100万、500万、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且增幅在10%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5万、20万、30万元人民币。
2、鼓励重点产品出口,对生产型企业的工业整机、汽车部件等产品出口,对超上年基数部分给予每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
3、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全区生产型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超上年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
4、鼓励企业开拓新兴市场。为减少企业出口收汇风险,对各类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按年度出口信用保险费实际支付额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5、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应对贸易壁垒。对积极应对贸易壁垒,主动参加抗辩、交涉、听证等的出口企业和及时向出口企业提供贸易信息的中介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贴。
6、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展览会,对有针对性地参加集中分批组织的部分国内外展览会,根据展会的不同国别和市场,给予每个摊位0.5万元—2万元人民币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及办法另订)。同时安排展览会工作经费50万元。
7、支持外贸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2006年继续集中组织举办各类外贸培训班,参加人员免交或者部分减免培训费用。并对给新的外贸企业开展业务指导及代办业务服务的代办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三)外经政策
1、鼓励企业在境外设立公司。对经批准在境外注册设立贸易性公司(办事处)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在境外开展带料加工及生产的企业,中方总投资在30 万美元以下,奖励人民币10万元;中方总投资在3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5万元;经批准在境外注册,开发境外资源及在境外设立重点贸易中心(市场)的,中方总投资在50—1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中方总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30万元。
2、鼓励对外承包工程、成套设备输出、境外资源开发。对区内企业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成套设备输出额、境外资源开发进口额按每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对企业在境外的投议标费用给予一定补贴。
3、设立“走出去”促进经费。为我区企业“走出去”提供境外投资信息、可行性论证、重点课题研究,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给予适当奖励;参加跨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和有组织地参加境外投资考察的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助;对外经保证金给予适当贴息;资助建立信息平台和促进工作网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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