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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 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2006)
发布日期:2009-7-12                

余政发[2006]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中央提出的“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提升我市产业的综合竞争力,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同时,对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其技术开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分别达到规定的3%(余姚、宁波和省级)、5%(国家级)标准并有研发项目的,每年按技术开发费投入的15%、20%再给予补助;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内项目和经宁波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实用新型专利已授权或发明专利已处公开阶段的新工艺、新技术等项目,且当年技术研发费投入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按技术开发费投入的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着力推进科技合作。支持企业与大学、研究所开展科技合作,引进高新技术项目或利用网上技术市场平台解决企业的重要、关键技术,市财政对企业在合作中实际支付的技术转让费给予30%的补助(分期付款的,在合同期内按进度拨付)。该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引导企业加大知识产权工作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在职人员申报专利,鼓励专利成果产业化。发明专利在美国、欧盟和日本授权后每项奖励5万元,国外其他地区授权后每项奖励1万元,在国内授权后每项奖励1万元;工业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在美国、欧洲和日本授权的每项奖励1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每项奖励5000元,国内授权的每项奖励1000元。当年授权数在10件及以上的专利大户,每10件奖励2万元。列入国家、省、宁波市级的专利示范(试点)企业,按上级规定分别给予配套补助;列入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专利技术在本市实施产业化,发明专利授权之日起一年内,该专利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经市科技局、财政局核准后,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奖励。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提高企业专利意识,市设立15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专利宣传和专利执法支出。

  (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鼓励企业自建或与大学、研究所共建研发机构,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企业与大学、研究所共建的研发机构视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宁波)级工程(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鼓励已认定的各级工程(技术)中心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凡完成市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入和成果产出指标且所依托企业的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及以上的,每年按国家级、省(宁波)级、市级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

  (五)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新列入国家级、宁波级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新列入的国家863计划给予100万元配套奖励;新列入国家级火炬、星火、新产品等计划的项目,完成鉴定(验收)后每个项目奖励8万元;对新列入宁波市级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完成鉴定(验收)后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

  (七)营造科技创新环境。设立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成就奖、科技创新推动奖,每年开展评选科技进步先进单位、科技合作示范企业活动。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订。

  二、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优化创业环境,提高区域创新能力

  (八)加快市科技创业中心(孵化器)建设。鼓励科技人员入驻创业,在租赁厂房、享受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科技创业中心建成前,符合入驻条件的当年新注册的科技创业企业在本市租赁厂房的,可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厂房租赁费补助。补助期限为两年,第一年为实际租赁费用的60%,第二年为40%,最高补助额度第一年不超过15万元,第二年不超过10万元。

  (九)鼓励企业实施期权期股办法。科技人员在民营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十)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公共平台建设。对专业化设置、社会化服务、市场化运作的为余姚主导产业提供研发、设计、测试、信息、标准化等技术服务的科技创新公共平台,按其设备仪器投入的30%进行补助,每家机构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支持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简称服务机构)发展。全市重点扶持3-4家依法登记、独立核算、市场化运作的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受企业委托,代理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其代理项目经科技部门审核同意申报而未列入上级计划(不包括新产品)的,给予服务机构每个代理项目2000元的补助,如列入上级计划并获经费支持的,再补助1000元,每家机构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二)设立农业与社会发展攻关计划,加强对农业和社会发展事业重要技术提升的研究和攻关。对列入农业与社会发展计划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意义和技术先进程度、投入大小,给予2-10万元的经费补助,特别重大的,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三)设立软课题计划。根据课题重要程度和投入费用,分别给予1—3万元的经费补助。

  三、其它

  (一)享受技术开发经费抵扣与补助的,企业必须单独设立明细账,且报送统计和税务部门的技术开发经费报表数须一致,否则不予补助。技术开发经费,是指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维修费、样机(样品)购置费、能源材料费、专利事务费、技术咨询费和技术转让费、试验外协费、鉴定(验收、论证)费、研发人员工资与差旅费等。

  (二)享受本市科技经费补助的,都要实行联合实地调查、网上公示、部门审核等程序,必要时邀请专家评审认定。对农业和社会发展项目,经费支持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批准立项后先拨60%,项目通过鉴定(验收)并提供科技项目(课题)财务经费决算表后再拨40%。

  (三)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本市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列入宁波市级及以上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经费补助的,按上级规定给予配套,本市已有补助的,抵扣上级规定配套,规定配套不足部分本市给予补足。建立信用制度,对弄虚作假者,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在今后3年内不得申请市级各项政策的奖励和补助。对企业的奖励和补助原则上在年终由市财政汇总市级各项政策后再兑现,累计补助和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指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下同)的60%,对技术开发费投入达到销售收入3%的企业或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累计补助和奖励最高不超过地方财政贡献的70%。独立注册实施科技项目的初创期企业两年内市级财政补助和奖励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四)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余政发〔2005〕72号文件同时废止。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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