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科〔2005〕14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县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不断提高企业创新能力,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现就县级科技经费扶持的导向、支持的重点提出如下办法。
一、提高企业研发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1、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强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对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按上级经费补助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40%比例配套补助。对县强势型、实力型、潜力型企业,其当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额比例达到3%以上且其研发经费达50万元以上,完成5项以上新产品开发计划并有2项通过市级以上鉴定,获得3项以上专利授权,承担1项以上有经费资助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补助。对计划完成上述各项指标,研发经费投入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向县科技局提出申请并签订计划合同,完成各项任务,经验收合格后,按照研发经费实际投入50%比例补助,此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共建联合研发机构。本县企业与国内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共建研究机构,凡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在经费投入、人员参与、固定场所有保障,有明确的研发项目,完成的科技成果通过县级以上科技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3、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展技术难题攻关。合作双方签订技术合同后,可分别向各自主管部门申请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经认定后,按项目研发经费实际投入的20%比例予以补助,此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二、鼓励企业新产品开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4、鼓励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凡列入国家创新基金、863计划和市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项目,按上级经费补助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40%比例配套补助。对引进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经认定为县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按研发经费实际投入的20%比例一次性给予补助,此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5、支持企业对县域支柱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展攻关。凡涉及本县重点行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由企业提出申请,政府、企业联合招标,组织产学研集中攻关。凡签约成交的,研发经费实际投入在1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投入的30%比例给予补助;研发经费实际投入达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的40%比例给予补助;此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支持中小企业新产品开发及产业化。对列入市级以上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攻关等项目,通过市级以上鉴定后,当年实现销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第二年实现销售达1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1%比例给予奖励,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鼓励企业开展信息化应用。积极引导企业在管理信息化系统,设计制造,过程控制信息化,电子商务等方面加大投入,经认定的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试点企业,按信息化应用实际投入的10%比例给予补助,此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进一步推广针织、服装行业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CAD、CAM)应用,对每家应用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
8、支持企业加大专利申请与保护。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0元。当年拥有5件以上专利授权的企业,列入县级专利示范企业,并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9、继续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其项目补助经费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外,在原有基础上再给予30%比例的补助。
三、加快构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改善县域创新创业环境
10、鼓励企业入驻科技创业中心。凡初创企业或外来携带项目资金来象创业者,在象山科技创业中心落户,二年内免收房屋租赁费,并在项目申报、资金资助、中介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凡本县企业将研发机构落户在象山县宁波科技创业中心(暂在浙江大学宁波科技园),二年内其房屋租赁费给予50%比例的补助,并在科技信息、人才交流、研发资助等方面享受宁波市科技园区的优惠政策。
11、鼓励发展一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科技中介机构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培育一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面向基层、企业,积极开展技术中介、人才培训、科技查新、项目申报、咨询、评估、专利申请、难题征集、信息化服务等方面工作,对运行规范、有序竞争、业绩显著的,经认定后,当年给予10万元补助。
四、有关说明
12、对被评为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1万元和5000元的奖励。突出贡献奖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其它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归属获奖组织,所得奖金70%以上分配给项目的完成人员,获奖组织应尊重项目负责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13、项目承担单位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积极有效地调动其积极性。企业应按项目资助经费的10%比例列支项目管理业务费,由项目组掌握使用,项目负责人可提取部分,用于项目组人员奖励或项目研究其他开支。
14、项目申报及经费使用管理,按照象科[2003]17号《象山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和象科[2003]19号《象山县县级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5、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科技创新 企业 政策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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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科技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
关各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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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05年1月14日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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