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科委(科技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农业科学技术大会精神,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园区指南)与(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农社[2001]229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科技进步若干意见》(浙委[2001]21号)精神。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农业高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的具体要求,做好农业高科技园区的申报与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浙江省农业高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浙江省农业高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农业科学技术大会精神,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园区指南〉与〈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农社字〔2001〕229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浙委[2001]21号)精神,特制定浙江省农业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园区建设的指导思想: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发挥区域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加强农业高新技术的组装集成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数量型农业向科技效益型农业转变。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完善运行机制,促进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 第二条 园区范围。园区要有明确的地域边界与规模。以三个范围界定,核心区5000亩,不同类型地区可作适当调整;示范区不少于2万亩,辐射区不少于8万亩。 第三条 园区的基本功能: (一)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配备必要的共享设施,创造一个局部优化、适合农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环境和条件,提供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孵化服务,成为当地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研究开发基地。 (二)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农业,促进传统农业的改造与升级,为调整农业结构提供示范;发展农业科技型企业、培育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群体,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提供示范。 (三)培养和集聚一批优秀人才,建立技术服务网络体系,加快现代农业科技信息的辐射,成为农业科技人员培养和技术培训的基地,提高周边地区劳动者科技素质。
二、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农业高科技园区由浙江省科技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协调指导小组,对园区建设进行宏观指导。组长由省科技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农业厅副厅长担任,成员由省科技厅、农业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浙江大学、省农科院等有关处领导组成。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省园区办),主要负责园区的评审、检查、考核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 第五条 成立园区专家委员会,负责技术指导与技术咨询,参与园区的论证、评审、考核等。 第六条 成立园区市县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指导本地园区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方案、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监督等。 第七条 各园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灵活高效的原则,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三、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报对象包括现有市级以上的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各种类型的农业示范园(区)或新建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纳入各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有一定基础的市级农业示范园区; (二)园区必须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具有较高的防灾、抗灾能力;功能设计合理,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边地区具有较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农业技术水平应明显高于当地水平,引导和示范作用显著。 (四)建有多渠道、多层次、市场化的园区投融资机制,具有较大的科技投资规模。 (五)具有完善的管理组织体系。有健全的领导管理机构,规范的管理制度,合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科学的发展规划等。 (六)有较强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作技术支撑,以满足园区建设对科技人员的需求。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园区建设单位向所在市科委(或科技局)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申报书、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申请经市科委(或科技局)初审同意后,上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组织筛选、评审。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浙江省农业高科技园区申报书(见附表1); (二)浙江省农业高科技园区总体规划(见附表2); (三)浙江省农业高科技园区实施方案(见附表3); (四)有关配套材料; 第十一条 省园区办组织园区专家委员会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和评审,通过评审的园区由省园区办报协调指导小组审定后,省科技厅批复,授予"浙江省农业高科技园区建设单位",列入浙江省农业高科技园区建设计划,并签订计划任务书,作为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四、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园区建设与运行情况,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按照《农业高科技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考评和验收,通过验收的园区报协调指导小组审定,由省科技厅批复授予"浙江省农业高科技园区"并正式挂牌。 第十三条 园区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对园区建设负总责,市、县(市、区)科委(或科技局)负责园区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统计信息支撑体系,实行季报制度。各有关市科委(科技局)、农业高科技园区要重视季报表的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在认真核实和汇总好农业科技企业上报的各项统计数据的基础上,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浙江省高科技园区季报汇总表》和《浙江省农业高科技园区农业科技企业季报表》报送省园区办。 第十五条 园区实行竞争机制下的动态管理。挂牌两年后进行复评,不合格者取消"浙江省农业高科技园区"资格。 五、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 园区可优先承担国家和省下达的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优先享受国家科技绿箱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相关科技计划的支持。 第十七条 按照园区建设的任务和总体目标要求,对园区发展急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懂管理、善经营的复合型人才要加快引进和培养。通过建立双向科技人才兼职制度,吸引鼓励国内外农业科研、教学与推广单位的优秀人才,积极参与园区建设,加强智力和信息交流,提高园区建设科技水平。 第十八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工商企业、民间资金到农业高科技园区创办各类农业科技孵化器。园区要建立必要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税外无费政策,园区要引入风险投资,要加强与相关机构的联系和协作,增强对拥有农业科技成果的科技人才的吸引力和整体孵化功能。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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