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计经科[1998]615号 (1998年6月9日)
为建立和完善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加速企业技术进步,增强浙江工业经济的竞争力,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的要求,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速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精神,特制定浙江省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试行办法。
一、企业技术中心的性质和任务
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指导方针,促进科技与生产的紧密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战略措施,是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环节。企业技术中心是由企业直接领导的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技术开发和研究机构。
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⒈收集和调研国内外相关专业技术发展的信息,分析、研究技术发展趋势,制定企业技术和产品发展战略;
⒉开展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开发;
⒊开展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商品的中间试验或工业性试验;
⒋组织参加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并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
⒌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
二、申报技术中心的条件
企业申报技术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⒈企业领导科技意识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健全。
⒉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市场竞争能力,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居国内同行前列。
⒊技术中心的技术开发经费有保证,财务实行单独核算,所需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经费总额不少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
⒋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科技人员队伍。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从事技术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⒌企业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技术中心建设规划和具体的工作措施。
三、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
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由省计经委负责,会同有关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认定。
⒉企业申报省级技术中心,应填报《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由所在市地经委(计经委)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计经委,经评审认定后,颁发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证书。
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定期考核,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取消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将作为今后推荐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四、企业技术中心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⒈建立技术中心的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重点项目,优先列入省计经委技术创新计划,安排资金补助。
⒉企业技术中心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所需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必须进口的由海关按照现行政策审核,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
⒊企业技术中心中试设备可快速折旧,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财税部门审核同意,其折旧年限可在财务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超过销售收入1%,且比上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150%低扣应税所得额。
⒋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转让的净收入,可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对该成果作出贡献的人员。对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投产后,应当连续3-5年从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给该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附件:⒈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⒉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立项建议书(略)
⒊《企业技术中心立项建议书》编写提纲(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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