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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7-12                

(1997年9月26日  浙江省科委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速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省委[1996]19号)中关于“以杭州、宁波、温州等大中城市为依托,加快形成沪杭甬和杭宁高速公路沿线及沿海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带”的精神,促进我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园区”)的创建和发展,以高新园区带动产业带的形成,规范高新园区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园区应设在省级经济开发区或正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工业用地范围内。

    第三条  高新园区的主要任务是促进高新技术与其它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加速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第四条  高新园区应当努力成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扩散的辐射源,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的示范区和培育科技实业家、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功能区。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根据省政府授权,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委)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全省高新园区,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科技政策、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高新园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指导高新园区的综合配套改革;

    (三)指导高新园区开展国内外科技经济合作与交流;

    (四)负责创建高新园区的审批、验收和考核。

    第六条  高新园区所在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是当地高新园区的领导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把高新园区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高新园区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高新园区的管理、指导和协调;

    (二)落实国家、省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制定促进高新园区发展的地方性扶持政策;

    (三)建立有利于高新园区发展的管理体制,协调各有关部门支持高新园区的建设。

    第七条  市(地)科委对当地高新园区进行以下管理:

    (一)对高新园区的发展方向以及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参与高新园区管理;

    (三)与高新园区管委会共同审定进区企业;

    (四)协助高新园区引进人才和项目。

    第八条  高新园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建立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高新园区管理委员会是高新园区的日常管理机构,由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立,负责对高新园区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和当地有关高新园区的政策、法规;

    (二)拟订、实施高新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高新园区的发展方向,负责招商引资,吸引人才;

    (四)与市(地)科委共同审定进区企业;

    (五)建立完善的统计、信息系统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要的支撑服务体系;

    (六)培育区内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高新园区的主体。

    高新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组建、管理和经营。

    第十条  高新园区内凡符合《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另发)中有关认定标准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市(地)科委提出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经市(地)科委审查同意后报省科委批准认定为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以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为方向,增加科技投入,坚持自主创新开发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形成规模,体现特色。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市场导向与技术创新有机结合的、技工贸一体化的企业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等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竞争能力,面向国内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权益;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逐步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高新园区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方针。不同所有制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长期共存、平等竞争、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鼓励不同所有制的高新技术企业相互入股、参股,依法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等;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与园区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中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科技经济联合体。

第四章  申报、审批及考核

    第十五条  创建高新园区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向省科委提出申请,并附创建高新园区的可行性报告(提纲附后)和当地政府扶持高新园区及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文件。

    申报高新园区的所在地应具备较强的经济、科技实力和良好的对外开放条件;兴办园区的指导思想明确、发展目标和产业布局科学合理;园区内有一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切实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申请创建的高新园区及其可行性报告,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组织邀请省、市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科学论证。省科委负责审查有关创建申报材料和论证结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

    第十七条  对初步建成的高新园区,由省科委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验收和考核办法》(另发)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高新园区报省政府批准,并授予“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称号,正式挂牌。

    第十八条  高新园区实行竞争机制下的动态管理,省科委对高新园区进行定期考核。对管理不善、发展缓慢的,取消高新园区的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建可行性报告(提纲)

    一、园区名称

    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三、当地科技发展概况

    四、当地主导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

    五、园区区域范围

    六、园区产业发展现状

    七、园区创建指导思想及发展目标

    八、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布局与建设规划

    九、园区投资环境及对外开放条件

    十、园区环境保护措施

    十一、园区管理体制

 

附2:

    1、专家论证意见与结论;

    2、省级经济开发区的批件及四周界址,或城市总体规划的批件及有关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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