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计经科[1997]050号 (1997年11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浙江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计划》是我省科技计划的主体之一,每年作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的组成部分进行安排,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指导性计划。
第三条 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目的,是运用计划、财政、信贷等经济、行政手段,促进科技与经济有机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第二章 计划编制与立项程序
第四条 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原则:
⒈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以效益为中心,以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重点,促进技术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⒉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联合,实行自主开发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有利于促进企业形成适应现代企业自身发展的技术创新机制。
⒊《技术创新计划》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加快产业化步伐。
第五条 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范围:
⒈对本省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关键技术、主导产品。
⒉带动行业发展、产品结构调整或传统产业改造,并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优势的技术及产品。
⒊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开发及其产业化。
⒋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的技术与装备。
⒌充分利用地区资源,促进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技术及产品。
第六条 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项目分类及其选项重点:
《技术创新计划》包括技术开发项目、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工业性试验项目、产学研工程项目、技术中心建设项目、重大科技成果与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等类别。
技术开发项目是在应用研究或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创新。重点选择对行业的技术发展和产品结构调整起重要作用的关键技术以及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高技术产品,并达到适度经济规模,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是根据国家和省的“九五”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指南,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重点选择用电子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先进的生产制造技术、节能降耗技术以及治理环境污染技术的示范项目。
工业性试验项目是对经过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及其应用技术实现二次开发,在企业中建立一定生产规模的装置,从而大幅度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批量生产解决工艺技术问题,重点选择有市场、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
产学研工程项目是生产单位通过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紧密合作,使科技成果实现商品化的项目。重点选择接近或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高技术成果,加速其产业化进程,并最终形成批量规模。要求有明确的合作协议和良好的协作关系等。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建立并直接领导的高层次、高水平的技术研究和开发机构,为企业技术进步服务。对有坚实的技术开发工作基础,在技术人才、研究手段和科技成果等方面具有行业优势的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在建立技术中心时重点给予支持。
重大科技成果与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的科学技术发展项目在取得中间试验成果后,将其技术与装备扩大到适应经济规模的产业化项目,项目应具备中试以上的产业化能力,并能形成示范工程,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以及推动传统产业现代化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工程项目。
第七条 要求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填写《浙江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申请表》(附件一)和《浙江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立项建议书》(附件二),涉及银行贷款的项目,必须请当地银行签署意见,并按市地计委和经委的职责分工,报市地计委或经委,也可报省级主管部门,经初审同意后,再汇总上报省计经委。
第八条 省计经委对申报的建议项目,征求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进行初选认定,并编制年度《技术创新计划》草案,并将《技术创新计划》草案送贷款银行进行初评估。
第九条 通过银行初评估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三),并组织行业有关专家,对初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条 省计经委将根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意见及承贷银行意见商有关部门后,正式下达项目的年度计划。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省计经委是《技术创新计划》的编制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技术创新计划》;
(二)下达年度计划项目经费;
(三)组织、检查、协调项目实施,并会同项目主持单位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决定调整或撤销。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单位是指各市地经委、计委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按照《技术创新计划》的立项要求和程序申报项目,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查,并附所需材料。
(二)按要求组织可行性论证,负责与承贷银行的有关分行衔接项目评估,并向省计经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督促承担单位按计划要求落实项目实施条件,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省计经委。
(四)经省计经委同意后,组织已完成项目的鉴定验收,并提交项目的总结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按《技术创新计划》的立项条件和程序,向项目主持单位提出申请,并附所需材料。
(二)与项目的协作单位共同参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提供有关文字材料。
(三)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落实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所需条件,并按时完成项目确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考核目标。
(四)及时向项目主持单位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并抄报省计经委。
第十四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应予以撤销,由项目主持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计经委批准。
(一)技术水平低于省内已有的同类技术成果的;
(二)同时列入两类或两类以上相同性质的省级科技计划的;
(三)银行贷款、单位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
(四)应与其衔接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难以落实的;
(五)将项目资金移作它用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变更,无法继续进行开发的。
(七)因其他原因撤销的。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的资金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构成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国家拨款补助等。鼓励有效地利用外资和境内可以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计划》的项目是向各专业银行申请技术创新贷款的依据。承担单位可按承贷银行有关规定向当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
在银行贷款、自筹资金落实后,视项目完成情况,国家给予拨款补助。拨款的管理和使用按财政部《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成果鉴定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作出工作总结,并将项目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及有关资料上报主持单位,申请项目鉴定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鉴定验收由项目主持单位报省计经委批准,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凡同时列入国家和省级计划的项目,由省计经委组织验收。鉴定验收证书由省计经委统一编号签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列入《技术创新计划》的项目可以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向有关部门申办科技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计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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