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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09-7-12                

  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作用,提高企业对创造、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专利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宁波市专利试点工作管理考核办法》和《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余政发〔2006〕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专利示范企业是指我市具有自主专利,在制订专利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机构、人员负责专利管理,鼓励职工发明创造等方面成绩显著,并通过运用各种措施,增加专利产品(技术)对企业的贡献率,形成专利拳头产品,在国内外具有核心竞争力,对全市专利工作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企业。

一、申报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余姚市专利示范企业:
    1、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有完善的专利工作制度,包括专利管理与保护、专利信息利用、专利利益分配和相关激励机制。

2、具有健全的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有明确的专利工作负责人,并配备专职专利工作人员。

3、近三年授权专利总数达10件以上或拥有发明专利1项以上。
   4、近三年内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指被投诉并经专利主管部门或法院认定的)。

5、专利技术的产业化程度高,专利技术实施率大于90%。
    二、申报所需材料

1、《余姚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2、企业专利工作概况,内容包括(1)企业概况;(2)专利

制度建设情况;(3)企业专利申请、授权以及保护情况;(4)专利实施及效益情况;(5)企业开展专利工作的思路和设想等。

3、授权专利清单。

三、认定程序

余姚市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0月,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初审、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余姚市专利示范企业每年确定10-20家。

四、奖惩

1、对列入市专利示范企业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其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专利示范企业如发生侵权行为的,撤消其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予以通报。

五、本办法由余姚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余姚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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