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市科知发〔2008〕18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
现将《温州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温州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自主创新,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促进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的产业化,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产品、优势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和范围
(一)在本市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并具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授权之日起有效期内实施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第三条 补助额度
对立项项目,市财政科技经费一般按不高于该项目企业技术开发费总投入的15%给予适当补助。项目曾列入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并得到科技经费支持的,不再重复立项支持。
每家申报单位当年限报一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当拥有一件或一件以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包括受让或许可)。申报项目应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
(二)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应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项目产品的生产、销售已有一定规模。
(三)承担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开发能力,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视专利管理人才培养,并有较好的实施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与管理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项目经费补助。申报时要提供以下材料:
1、《温州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请书》;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3、《温州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经费决算申报书》;
4、专利证书、专利年费缴纳凭证及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实用新型专利还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查新检索报告及复印件;
5、项目实施经济效益证明及财务报表;
6、其他有关材料。
(二)管理
1、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参照温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有关办法以及《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浙财教字〔2007〕224号)进行管理。实行事后审核立项、直接核定决算并一次性补助的方式,一般不实行合同制管理。
2、按照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根据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水平、规模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项目立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处室初审、专家评估、局务会(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公示公布”的基本程序。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附件:
1.温州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请书
2.温州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经费决算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