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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义乌市委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 |
发布日期:2009-7-12 |
市委〔2007〕64号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确产业发展导向,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工业经济结构,引导企业创新创业,大力推行品牌战略、标准化战略,增强工业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积极实施扶优扶强 (一)积极扶持“五十强”和成长型工业企业发展。 1、凡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超2亿元、纳税额超300万元(含免抵退部分,下同),依法经营的盈利工业企业,按企业年销售收入÷参评企业平均年销售收入×50%+企业年纳税额÷参评企业平均年纳税额×50%公式计算,取前五十名,评定为我市“五十强”工业企业。 2、扶持和培育成长型工业企业。除五十强工业企业外,每年再确定五十家成长型企业,加以集中扶持和培育。凡上年度销售收入超5000万元,纳税额超150万元,连续二年纳税额增长20%以上的盈利企业,按销售收入大小取前50名,认定为成长型工业企业。 3、“五十强”和成长型工业企业自评定之日起二年内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五十强”或成长型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其享受的技术改造贴息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分别再提高2个百分点、1个百分点。 (2)在参加本市工业用地招标评分时给予一定的加分。 (3)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优先支持“五十强”和成长型工业企业生产所需资金,并在利率、期限、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结算等诸方面予以优惠和方便。 (4)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组织企业经营管理、各类技术、研发人才的培训。 (二)对销售收入连续二年超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三)积极培育服装、针织、袜业、毛纺、拉链、工艺品、化妆品、饰品、玩具、文体及高新技术等产业和企业发展。 1、对行业(或高新技术)年度纳税排名前三位且纳税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具体由企业申请,经行业协会(高新技术企业由科技局负责)、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等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兑现,同一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2、对新获得或被命名为国家级产业基地的,一次性给予行业协会20万元的奖励。 3、对新组建的总部设在义乌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行业协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工作经费50万元、20万元。 (四)设立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 1、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贴息和再贴息。对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入实行分档奖励。对实际技术或设备投资达500-5000万元(含)及5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经工业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或镇街备案),并通过认定的,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分别按项目设备和技术实际投入额的3%、5%享受技改项目贴息。 对2005年起立项并获技改贴息的项目,根据企业获得贴息次年比上年度新增税收(不含免抵调退)情况,对原企业技改项目实施再贴息政策:新增税收50(含)-100万元、100万元(含)-150万元、15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对原企业技改项目再贴息1.0%、1.5%、2.0%、2.5%和3%。 2、对引进列入海关免税目录的国外先进设备、节水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其贴息比例在原基础上再提高2个百分点。 3、对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制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替代进口设备(装备)以及为我市主导行业提供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支持的先进自制设备,经专家和职能部门认定,参照进口同类设备价格或评估价格,享受7%技改项目的贴息,并享受再贴息政策。 (五)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信息化示范企业的,在认定当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加快社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建立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1、加快行业研发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和科技中介等机构建设,为工业经济发展提供共性技术研究、工业设计等服务。对在义乌创建技术检测机构、质量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财政性资金投资组建的机构除外),且被授权或认定为国家、省、市等级别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对提供共性技术服务(包括技术成果中试、技术成果转让、技术中介、技术开发、专利代理及“售前”“售后”服务产品检测)的服务组织,经有关部门认定,可给予一次性5-10万元资助,用于购置设备,租金补助等开支。市科技孵化大楼优先租赁。 3、对行业协会或相关企业、单位组建的行业研发中心,按其引进技术、研发设备投入经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建立高新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平台。重点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经认定,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市科技孵化大楼优惠提供科研、办公等场所,并通过前期投资参股或补助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对义乌市科技孵化种子资金项目给予30-50万元的补助,其中科技含量高、投入大、预期效益好的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三)建立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企业为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和发展,鼓励担保机构积极为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切实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每年市财政安排500万元,对金融企业为小企业提供贷款,按省风险补偿资金1:1以内给予配套,担保机构为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对其担保额较上年新增部分给予0.3%的风险补偿。 三、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一)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扶持力度。 1、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2、认定为市级科技型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对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含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农业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实际投入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1.5%以上的,按实际投入分别给予50%、30%的补助;对义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实际投入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1.5%以上的,按实际投入分别给予20%的补助。 (二)积极推动企业实施各类科技计划。 1、对国家级、省科技计划项目通过评审或验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 2、对列入市级科技攻关计划的项目按实际投入的40%给予补助,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分别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重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可先期安排5—10万元启动经费。 3、凡立项的义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验收通过后给予每项3-5万元经费支持。 (三)大力推进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对认定为义乌市级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的,按企业投入技术、研发设备总额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升级为省级、国家级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0万元。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不重复计奖。 (四)设立市级专利专项资金,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水平。 1、对国内外授权专利给予补助: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或香港标准专利)每件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或香港短期专利)每件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800元;国外发明专利每件8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0元。同一件专利限补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专利权人同一年度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最高补助额度分别为8万元。 获国家发明金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2、对市级、省级、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50万元。 3、对已实施的授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产品年销售额达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五)对我市企业与大专院校开展的技术合作、引进成果项目,按科技合作协议与企业支付技术合作经费实际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积极推进品牌战略和标准化战略 (一)积极推行ISO14000、ISO(OHSAS)18000等体系认证,通过体系认证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除外)、中国名牌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出口免验产品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省著名商标、名牌和知名商号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市级著名商标、名牌、知名商号和出口名牌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获“中国出口名牌”、“浙江省出口名牌”的,分别再奖励10万元、5万元。 企业当年在国外有效注册商标的,按每件商标的实际支出费用的80%予以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的奖励,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计奖;延续认定的,不予计奖。 (三)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 1、经认定,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AAAA级、AAA级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2、积极鼓励企业研制先进标准,企业产品(农产品除外)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制订义乌市协会标准或企业联盟标准,奖励5万元。 3、经认定,对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承担工作组秘书处的,按相应级别的50%予以奖励。 五、实施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 (一)对被认定为省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循环经济示范的工业企业,并通过验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循环经济试点的工业企业,并通过验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同一企业同获循环经济示范和试点的,按高给予奖励或只补差额)。 (二)对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奖励5万元;被评为“环境友好企业”和“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 (三)对年综合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其万元工业产值综合能耗较上一年度降低3%的基础上,每降低1%,奖励5000元。 (四)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与成果改造主要耗能、耗水、耗材设备和工艺,或研发应用节能降耗和节水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经认定通过,其单体项目的技术与设备投资额达到20万元(含)—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予一次性10%、2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50万元。 (五)积极引导企业实施污染减排。对废水实行回收利用且回用率大于60%,实现年减排化学需氧量60吨以上或氨氮10吨以上,淘汰落后产能或对燃煤锅炉进行治理改造,年减排二氧化硫100吨以上等重点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其他非重点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积极营造工业经济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一)每年对认定为工业企业“五十强”、成长型企业以及各镇街年销售前三名的企业的,市政府授牌,并在义乌商报、义乌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告。 (二)评选工业经济先进人物。五十强工业企业排名前10位企业的负责人评为义乌工业经济年度杰出人物,并在媒体公告。 七、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向上争取财政扶持政策。对争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创新(技术创新)扶持政策的工业企业,分别按获得国家、省补助额的1:1和1:0.5比例给予配套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属于环保、节能、装备项目的,其原配套补助比例提高到1:0.7。个别重大项目经市政府同意,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企业必须有各级财政补助总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若以上项目已得到市配套补助经费,应从补助资金总额中扣除。 八、各获奖企业年度享受市政府财政扶持的各项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并不超过企业上年实际入库税收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除新办企业外)。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考核依据的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上级补助奖励要求本级配套的与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 九、企业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1、环境保护不达标;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列为重点安全隐患整改挂牌单位未完成整改; 3、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 4、未完成市政府确定的节能降耗减排目标任务的。 十、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成立市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使用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经发、科技、工商、质监、安监、税务、环保为成员,具体负责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与使用。本意见涉及扶优扶强、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营造工业发展氛围等扶持政策由市经发局牵头,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创新扶持政策由科技局牵头,品牌战略与标准化战略由工商局和质监局牵头,财政局负责制定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管理办法,各牵头单位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操作办法。各牵头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奖励补助方案,提交市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使用联席会议研究后送市政府审批兑现。 十一、本政策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涉及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意见执行。2008年1月1日前已备案(核准)、立项实施的各类技改项目、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各类认定、评选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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