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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鄞州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09-7-12                

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鄞州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甬鄞党〔2008〕1号

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十七大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提升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现就2008年全区工业、科技、开放型、服务业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8年度工业经济政策

(一)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

1、大力支持优势行业发展。集中财力,优先支持我区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中的装备制造业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关键及成套设备、数控设备、船舶修造、新型仪器仪表、节能环保设备、汽车及零部件、电子电气专用设备、物流设备、模具、机电设备及机械基础件等)、品牌带动技术改造项目、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技术改造项目、龙头型项目、零土地技改项目等。

2、切实提高装备投入水平。对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技术投资占总投资的70%以上),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单体投入在30万元以上的设备(技术)分类进行补助。补助比例按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扣除市级技改项目补助配套所需资金后,除以经竣工验收所核实的所有项目设备(技术)投资总额得出的比例确定。对列入市级重大装备制造业引进、消化再创新项目的,按市确定的比例进行配套补助。

(二)大力促进企业节能降耗

3、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列入区级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100万元,并经验收审核通过的,补助10万元。清洁生产中实施的节能降耗高费方案,参照节能降耗项目给予补助(市级清洁生产项目视市补助额给予差额补助)。

4、加快改造和淘汰高能耗的设备。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研发、生产先进节能、节水设备,以及采用先进新技术、新工艺(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工艺或中水回用工程,节能、节水效果显著的,其单个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给予10%的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对利用清洁能源或集中供热而淘汰旧的耗能设备按原购买值给予10%的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经能源审计,并整改完成的重点用能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获省绿色企业的给予10万元补助。

5、大力推行工业循环经济。利用废料、废水、余热等废旧资源能源作为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料和能源,其利用率30%以上新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0%的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60万元。

(三)加快推进产业梯度转移

6、鼓励企业退劣进优。重点对铸造、漂染、蔺草加工等行业企业实施梯度转移、退劣进优,明确退出标准和门槛,对需要转产的工业企业实行奖罚政策,促使其限期转产,对达到要求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按照鄞政办发〔2007〕52号文件规定执行。

7、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快“山海协作工程”、区外承载平台建设。对到政府指定区域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1.4%进行配套奖励。到鄞州区与外地政府签有合作协议区域落户的企业,优先享受政府协议地价并按照购买土地面积给予一定数额的地价补贴(具体数额另定)。

(四)深入开展树强扶优

8、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具体按照鄞政办发〔2004〕85号文件规定执行。

9、继续进行“双五十工程”评选活动。调整2008年度“鄞州区工业50强”和“鄞州区成长型企业50佳”的评选办法,依照近三年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将亩均产出、亩均社会贡献度、科技投入(R&D)、节能降耗作为主要评选指标,加大奖励力度(具体评选、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10、加快企业梯队建设。从规模以上“微小初创”企业中选择50个左右产品档次高、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制度先进、管理水平高,可以使企业规模迅速扩大的项目进行重点扶持,促使其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11、努力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按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标准收取担保费,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担保机构,区财政从开办费、风险补偿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具体按照鄞政办发〔200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12、加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和创业支持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建的区级企业服务平台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对其当年企业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的实际投资额按15%给予补助,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对新申报并被认定为区级创业支持服务平台的每家补助10万元。对被认定为市级以上服务平台的,市级奖励10万元,国家级奖励20万元,同时认定的按高限奖励。

(五)不断做大做强品牌经济

13、继续鼓励各类品牌创建活动。对通过行政途径、司法途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市名牌产品或市知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50万元。设立企业创牌风险基金,对创建品牌过程中费用给予一定补贴。

14、全面推进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积极培育各级标准制订的技术组织,大力支持企业参与各类行业标准制订。对主持制订行业标准,并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企业每只奖励20万元;对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并被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企业每只奖励10万元。

(六)加快产业集聚

15、提高园区(中心)产出和建设水平。重点引进优质大项目,积极打造特色产业基地,加快形成规模,努力提高产出效益。

16、加强内资招商工作。加快引进符合产业导向、集聚效应高、产业带动力强的科技型、龙头型项目,促进产业专业分工和产业配套,形成倍增效应。

17、加快2.5产业集聚发展。积极支持相关企业进入2.5产业试点园区,发挥出园区集聚效应,提高对工业的综合服务水平,具体政策按鄞政发〔2007〕83文件执行。

(七)附则

18、上述政策的解释、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本政策如遇上级政策有重大变化时,按上级政策执行;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前工业经济的有关政策,以本意见为准。

二、2008年科技创新发展政策

(一)激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允许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年研发投入达到5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销售收入5%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经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孵化企业和软件企业技术开发费投入额不受50万元的限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于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2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资助,对建立区级工程(技术)中心,经年终考核评估后择优给予支持(对同一研发机构的资助不重复计算)。

3、继续实施“双十工程”扶持计划。每年择优确定十个涉及解决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的技术开发应用项目和十家高新技术重点企业、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示范性企业进行资金扶持,具体按照鄞政办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执行。

4、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根据要求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补助;对未获得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区科技经费给予每项补助5万元。

5、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对列入区信息技术推广计划并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按实际财务投入数给予20%以内的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列入区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补助,已享受上述补助的实行补差资助;列入市级以上信息化示范(试点)单位,但上级未给予经费资助的,区科技经费给予国家级每家10万元、市级每家5万元的补助。

6、继续实施科学技术奖励。设立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15万元、二等奖奖励8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已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实行补差奖励;设立区科技创新贡献奖、科技创新推动奖、企业信息化推进奖,每项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5名,每人奖励5000元;每二年开展一次区科技创新特别奖评选,授奖人数不超过3名,每人奖励20万元。

(二)培育科技型企业发展

7、积极鼓励企业争创各级高新技术企业。对新创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区财政科技经费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并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创建的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区财政科技经费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上升为国家级的再追补15万元;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苗子工程”建设,每年通过评审确定50家科技初创型、成长性高新技术苗子企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高新技术苗子企业和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参照区“双五十”工程企业奖励办法,经过考核,给予年度政府特别奖。

8、改善科技型企业投融资环境。对在我区新注册建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在我区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的区内外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对单个项目投资损失部分,分别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具体按照鄞政办发〔2007〕205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为实施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而发生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同一单位年度的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达到毕业标准的孵化企业,优先列入每年50家高新技术苗子企业培育行列,并在三年内根据其实际投入额或办公用房租费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9、扶持软件产业发展。加大软件企业的引进和培育力度,对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新引进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资金补助,对软件企业办公用房的租费进行优惠和补贴,具体按照鄞政发〔2007〕7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增强产学研创新合力

10、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开展各种方式的技术引进(开发)项目合作,对于双方达成的技术引进(开发)项目,经市级立项的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经区级立项认定的,可按所支付的引进(开发)费用的10%-4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按照鄞科〔2007〕9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在各类科技合作洽谈活动中达成签约的项目,根据活动的档次和地域,每项奖励1-2万元;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境内外科技展会,并对展位进行补助。

(四)促进专利保护和运用

11、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专利。对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补助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1000元;对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补助6万元、其它专利每件补助1万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补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12、健全专利保护机制。对列入市级以上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资助。对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建立预警机制、资助企业境内外维权、建立专利数据库等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13、鼓励专利技术产业化。对利用自主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进行产业化的企业,发明专利当年销售达到500万元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当年销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项目的创新程度和社会经济效益,经立项认定的,发明专利给予销售额1%的奖励,实用新型给予销售额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具体按照鄞科〔2007〕8号文件执行。

(五)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4、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创新载体。对以企业为主体、并独立注册的共建创新载体,根据其筹建期间的实际投入额,给予最高50%的建设经费资助。

15、加强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由政府、企业、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等多元主体投入或联合建立的公共技术创新平台、科技信息平台、技术交易平台、科技咨询(代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与检测服务平台等基础条件平台,经市级认定的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区级认定的每家补助10-50万元。其中对行业性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的支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政府审批。

16、积极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各种力量兴办和参与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具体按照鄞政办发〔2007〕91号文件执行。

(六)努力营造良好的科技、人才创新环境

17、加强科技和人才工作考核。设立镇乡(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先进奖、达标奖、促进奖和引进高素质人才奖(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18、深化与高校人才科技的交流合作。建设完善研究生实习基地,加大实习补助,对来我区企业实习的高学历人才,每月给予博士1200元、硕士800元的实习补助费,由区人事局按月发放;鼓励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有在站博士后的工作站每年资助科研经费10万元,对引进站的博士后,每人每年补助2万元培养经费,给予出站后留鄞工作的博士后每人20万元补助。

19、大力引进各类高素质、高技能、紧缺急需人才。符合《鄞州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津贴发放暂行办法》(鄞人〔2007〕19号)规定的人才,由区财政发放工作生活津贴。对在我区企业工作的55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工作生活津贴,对我区企业引进具有高级技师资格,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的专业人才,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工作生活津贴补助;对引进具有技师资格,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的,政府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工作生活津贴补助。申报条件程序参照鄞人〔2007〕1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对引进的国内有知名度专家、正高职称、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子女在就业、就学上给予支持。对引进在企业工作的正高职称、高级技师和硕士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每年安排一次体检。大力开展各类人才公寓建设,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困难。

20、加速培养紧缺高层次人才。对符合条件的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赴国内、外培训研修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10万元的资助;对参加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每年在我区企业中选送20名左右中青年技术骨干到高校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在取得学历、学位后,分别资助硕士3万元、博士5万元。设立各行业的企事业培训基地,培训基地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短期培训,费用较大的,一般给予不超过培训总费用20%的资助。对企事业培训基地吸收同行业对外开展培训的,适当增加资助比例。对在我区企业工作期间参加技师、高级技师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技师1000元、高级技师1200元的培训鉴定补助。

(七)附则

21、上述政策的解释、考核、实施由区科技局、人事局负责。

三、2008年开放型经济政策

(一)外资政策

1、鼓励引进先进制造业大项目。继续实行千万美元以上大项目评估制度。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导向,投资密度在25万美元/亩以上的当年新批且有实质性投入的注册资本千万美元以上先进制造业大项目,当年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万元。新批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密度达到30万美元/亩以上的,当年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0万元。

2、鼓励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当年新批且有实质性投入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当年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投资在总部经济、服务外包、创意设计、软件开发、中介服务、现代物流等领域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当年实到外资每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万元。

3、鼓励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企业或全球行业龙头企业且当年首期资金到位的,在享受第一、第二条政策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区内现有企业与世界500强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合作嫁接的,则奖励给企业。

4、鼓励引进外资研发中心。对符合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要求,由市级以上审批机关新批并且当年首期资金到位的外资研发中心,参照区科技政策给予奖励。

以上政策除明确为企业外,享受对象为镇(乡)、街道、园区(中心)和新城区,上述项目在批准的第二年到位的实到外资,按对应标准减半奖励。

5、民营企业通过外资嫁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资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引进外资的,当年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万元给企业。

6、通过租赁厂房新设立且当年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到外资每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万元给承租方。

7、设立标准厂房招商专项经费,用于整合全区标准厂房资源,统一策划宣传,组织开展招商活动。

8、对经认定在注册资本千万美元以上先进制造业大项目、500万美元以上现代服务业项目、世界500强或全球行业龙头项目引进过程中作出特别贡献的引荐机构(人),给予实到外资4‰的奖励。

9、民外嫁接、增资扩股、租赁厂房的外资项目,不再享受大项目补助政策。

(二)外贸政策

10、鼓励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资源性材料等进口。对符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确定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重点行业设备的进口,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1元,进口资源性材料的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对全区外贸企业进口其他产品,进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且有增长的,对增量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对上年无进口实绩但本年进口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给予减半奖励。

11、鼓励重点产品出口。对高新技术产品、汽车零部件、工业整机及大型家电出口超上年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新增出口企业出口上述产品,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12、鼓励推进品牌建设。鼓励企业在国外及港、澳地区注册商标,在港澳地区注册的每件补贴0.5万元;逐国注册的每件补贴1.5万元;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注册的补贴3万元。鼓励生产企业申报出口名牌,对被新评为市、省、国家“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评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先进企业10家,每家奖励2万元人民币。对国外自有注册商标产品出口额在50万美元、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且增幅在10%以上的分别奖励人民币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13、鼓励企业参加展会。根据展会的不同国别和市场给予0.5-2万元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及办法另定)。支持产品附加值高、品牌知名度高的企业参加能充分展示企业品牌形象的国外知名展会,对四个以上摊位的特装、精装费用给予一定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限额不超过20万元。安排展会工作经费50万元,用于参加各类展览活动。

14、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对各类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年度出口信用保险费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补贴。对出口到CDE地区产品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费按实际支付额的40%给予补贴。对企业投保进口信用保险给予30%的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15、鼓励开展服务贸易。对服务外包等形式的服务贸易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

16、鼓励外贸企业收购区内产品和开展进口业务。对年出口实绩在500万美元以上且年增长率在10%以上的外贸公司,本年度从区外迁入落户我区且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或年进口200万美元以上且有增长的外贸公司,给予分别奖励。(具体奖励办法为:年出口实绩在500万美元以上且年增长率在10%以上的外贸公司和本年度从区外迁入落户我区且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其全年实缴水利基金和印花税中区可得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奖励,其中收购区内产品部分按100%奖励,区外部分按50%奖励;对年进口200万美元以上且有增长的外贸公司,其全年实缴水利基金和印花税区可得部分由区财政全额奖励。)

17、鼓励引进区外进口企业。对新落户我区且当年进口实绩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18、支持外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外贸企业人才队伍建设,集中组织举办各类外贸培训班,参加人员减免部分培训费用。建立区进口业务实习基地,对基地企业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应对贸易壁垒,对积极应对贸易壁垒,主动参加抗辩、交涉、听证等的出口企业和及时向出口企业提供贸易信息的中介机构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

(三)外经政策

19、鼓励企业在境外设立公司。对经批准在境外注册设立贸易性公司(办事处)的企业和获外经权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在境外开展带料加工及生产的企业,中方总投资在50万美元以下,奖励人民币10万元;中方总投资在5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5万元;经批准在境外注册,开发境外资源及在境外设立重点贸易中心(市场)的,中方总投资在100—5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30万元,中方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万元。

20、鼓励对外承包工程、成套设备输出、境外资源开发。对区内企业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成套设备输出额、境外资源开发及援外工程营业额按基数内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04元,新增按每美元0.03元奖励。对企业在境外的投议标、履约、预付款的每个保函费用给予0.5-1万元补贴。对在境外实施实业性投资和承包工程的企业在国内投保的保险费用按实际支付额的30%给予补贴。

21、设立“走出去”促进经费。为我区企业“走出去”提供境外投资信息、可行性论证、重点课题研究,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给予1-2万元奖励。对参加境外机构年检、年报成绩优秀的企业给遇1-2万元奖励。参加跨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和有组织地参加境外投资考察的给予1-2万元的费用补助。资助建立信息平台和促进工作网络体系。

(四)附则

22、上述政策的解释、考核和实施由区外经贸局负责。本政策如遇上级政策变动时,按上级政策执行。

四、2008年度服务业政策

(一)鼓励企业投资落户

1、新建或扩(改)建的服务业项目,实际(新增)投资额在3000万元-6000万元的(含下限,下同)一次性奖励40万元;在6000万元-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在1亿元-2亿元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2亿元以上的最高奖100万元。若经营场地采取租赁形式的,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营业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80万元。  

2、对产业带动力强、提升城市功能作用明显以及“退二进三”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原则上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可实行“一企一策”。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3、2008年起新注册的服务业企业,凡年度实缴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20万元以上),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由区政府给予连续三年的奖励(按当年度实缴税收区可得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奖励期限三年)。  

4、2008年前注册的老企业,根据企业当年度的实缴税收规模,排定20强企业;根据企业当年度的实缴税收规模和实缴税收增长幅度,排定20佳企业,“双二十”企业以上年实缴税收为基数,其增长超过当年全区服务业同行业的平均增幅以上部分,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由区政府给予奖励(以企业上年实缴税收为基数,其增长超过当年全区服务业同行业的平均增幅以上部分,按区可得的70%奖励给企业)。 

(三)鼓励企业引进和争创服务品牌

5、凡引进国际著名品牌店且独立注册的,营业面积在100-300平方米的,给予该品牌店10万元的奖励;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该品牌店20万元的奖励。

6、凡新被评为国家驰名商标或商号、国家级风景名胜区、5A级旅游区(点)、五星级宾馆、国家金鼎百货店的,均奖励100万元;被评为省级著名商标或商号、省级风景名胜区、4A级旅游区(点)、4A级旅游购物区、四星级宾馆、国家特级酒店酒家的,均奖励80万元;被评为市知名商标(商号)、宁波市服务名牌、3A级旅游区(点)、三星级宾馆、三星级文明市场、国家1级酒店、达标百货店的,均奖励20万元。(以上品牌、景区、星级、等级等评定都以正式批文为准)

7、开展服务业年度明星企业和新星企业评定。在服务业各行业中根据企业的综合实力、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社会影响力等因素评选出10家明星企业和新星企业,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四)鼓励重点行业发展

8、提升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1)鼓励发展连锁经营。根据企业连锁方式、经营面积、配送率给予1-3万元的补助。(入驻在商务楼宇的连锁店享受商务政策)(2)鼓励发展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对达到规模标准的配送中心、电子商务,给予每家10-30万的补助。(3)推进社区商业建设,被评为各级商业示范社区的,给予4-1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社区商业示范企业的,给予每家2000元的奖励。(4)推进便民工程建设,在新城区开办菜篮子便民店达到规模标准的,给予每家5-10万元的补助;被授牌为“便民早点示范店”的,给予每家1万元的补助;放心早餐龙头企业新增配送网点的,给予每家1000元的补助。(5)推进专业特色街建设,新创建专业特色街的,给予创建单位40万元的补助。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9、加快发展商务经济。鼓励开发高品质商务楼宇,支持总部经济、国际贸易、研发设计、服务外包、创意产业等新兴业态入驻我区商务楼宇。努力提高商务楼宇出售出租和企业注册率。具体按甬鄞党〔2007〕6号文件执行。

10、促进发展休闲旅游业。(1)在我区新注册且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根据品牌、规模等因素,给予每家10万元以上奖励。(2)大力鼓励旅行社组织国内外游客来我区旅游,年终根据其招徕游客数量给予相应额度奖励。(3)旅游企业(旅游商品)获得市级以上相关荣誉称号、举办各类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的,给予2万元以上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11、培育壮大现代物流业。着力培育宁波栎社保税物流(B型)的发展壮大,鼓励引进国际、国内知名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发展,大力引进海运物流企业,培育做大集装箱运算业等现代物流企业。具体按鄞政发〔2007〕96号文件执行。

(五)附则

12、设立区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用于服务业相关政策的奖励和补助。

13、享受本扶持政策的服务业企业(除控制性行业、房地产、金融等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做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14、对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各项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条款执行。同一事项与工业、科技、开放型经济、商务经济、物流业等政策条款有交叉的,不重复享受,可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15、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律取消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16、实缴税收仅包含主体税种纳税额(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17、新办企业享受年份按会计年度结算,在6月底前入驻经营的按当年度结算享受,7月后入驻经营的企业,从次年起享受政策。项目跨年度建设的,在项目竣工后一次性兑现奖励资金。

18、上述政策由区服务业办公室、区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0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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