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国家 |
小实体定义或 规费减免适用客体 |
规费减免规则 |
1 |
美国(USA) |
1. 自然人 2. 公司型态者,员工人数在 500 人以下之公司或企业,此时,应包括其它与其具有控制从属关系或持有其表决权股数超过 50% 之相关企业或公司之员工数。 3. 学术或研究性质之非营利组织,如各国大学以上高等教育机构,但排除各国家之政府相关单位。
*除需符合上述资格者外,且依法或契约无义务将专利转让、授权于非小实体者。 |
符合左述条件者申请项目规费可减免 50% 。 |
2 |
台湾(TWN) |
1. 专利权人为外国学校或我国、外国中小企业者,得以书面申请减收专利年费。 2. 专利权人为自然人或我国学校者,专利专责机关得径予减收其专利年费。 3. 专利权人为自然人且无资力缴纳专利年费者,得逐年以书面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免收专利年费。
*外国学校:指经济部承认之国外学校。
*我国中小企业:指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规定者,请参 http://www.moeasmea.gov.tw/ Laws/ 认定标准.asp
*外国中小企业:指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2I 规定者。 |
*符合左述 1 、 2 者其专利年费得减收: 第 1~3 年:每年减收新台币八百元; 第 4~6 年:每年减收新台币一千二百元。
但依专利法第 82 条规定应加倍补缴专利年费时,应缴纳之金额为依其减收后之年费金额加倍缴纳。
*符合左述 3 者,专利年费得申请免收。 |
3 |
中国 (CHN) |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缓缴五种费用的请求。 申 请人或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
*得减缴或缓缴之费用: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之审查费和维持费、复审费、及前三年年费。
*个人最高得减缴 75% ,公司最高 50% 。 |
4 |
加拿大(CAN) |
1. 自然人 2. 大学 3. 员工数不超过 50 人之公司
*除需符合上述资格者外,且依法或契约无义务将专利转让、授权于非小实体者。
*实体判定时点依案件型态不同而异: A. 一般申请案:申请日。 B. PCT 进加拿大国家阶段申请案: PCT 申请案申请日。 C. 延续案及 Re-issue 案件:母案申请日 |
部份规费及年费可减免 50% |
5 |
法国(FRA) |
1. 自然人 2. 中小企业 ( 须完全符合以下条件 ) : (1) 员工人数不超过 250 人; (2) 年营收低于 5000 万欧元; (3) 其公司资产未被非中小企业实体持有超过 25%。 3. 研究或教学性质之非营利性组织 |
申请专利的一些重要费用,如申请费、检索费、前七年年费…等,可减免 25% 。 |
6 |
德国 (GER) |
声明专利授权意愿者 ( 须是 「 非独占性 」 的授权,被授权的公司国籍不拘 ) |
年费将可减免 50% 。 |
7 |
韩国(KOR) |
1. 申请人为发明人 ( 不论是否为韩国人 ) 2. 韩国国内之中小企业可减免 50%( 不适用国外企业 ) |
*符合左述 1 ,规费可减免 70% 。
*符合左述 2 ,规费可减免 50% 。 |
8 |
印度 (IND) |
自然人 |
所有规费包括年费减免 7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