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源:
南韩之专利法大多承袭日本之体系,自专利法订定以来经过数次修改,现行之专利法于1990年9月1日修正后施行至今。
二、国际组织:
巴黎公约 世界智能财产权组织(WIPO) 专利合作公约(PCT) 布达佩斯条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的微生物保存)
三、专利案件申请及实审程序:
南韩之专利亦采「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故申请案提出后(或自优先权日起算)18个月即予公开;专利的审查分程序审查及实体审查,程序审查仅针对申请案之文件资格进行审查,实审则针对专利之新颖性及进步性作调查。专利局不主动对申请案进行实审,故发明专利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算5年内须提出实审请求(新型专利自申请日起3年内须提出实审请求),于期限内未提实审,申请案将遭撤销。
四、专利种类及保护期限:
南韩专利分发明、新型(实用新型)、及新式样(意匠)三种。
自1996年7月1日起,韩国工业财产局(KIPO)宣布,根据WTO TRIPS协议,发明专利之保护期限由过去公告日起算15年,增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新型专利权也同样从公告日起算10年,增长为自申请日起算15年;新式样专利之保护期限为自注册日起8年。
南韩之专利均于领证时缴纳公告费及一至三年年费,第四年起每年缴纳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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