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以下19个国家已成为欧洲专利局的成员国(欧洲局指定国):
⊙ 奥地利 (AT)
⊙ 比利时 (BE)
⊙ 瑞士 (CH)
⊙ 塞浦路斯 (CY)
⊙ 德国 (DE)
⊙ 丹麦 (DK)
⊙ 西班牙 (ES)
⊙ 芬兰 (FI)
⊙ 法国 (FR)
⊙ 英国 (GB)
⊙ 希腊 (GR)
⊙ 爱尔兰 (IE)
⊙ 意大利 (IT)
⊙ 列支敦士登 (LI)
⊙ 卢森堡 (LU)
⊙ 摩纳哥 (MC)
⊙ 荷兰 (NL)
⊙ 葡萄牙 (PT)
⊙ 瑞典 (SE)
欧洲专利组织和一些没有参加欧洲专利公约的国家就欧洲专利申请及扩展保护方面的合作达成扩展协议。那些国家被称为扩展国。这些扩展协议为欧洲专利申请人申请欧洲专利在那些国家得到保护提供了一种既简单又划算途径。在申请人的请求下,并递交了扩展费的情况下,欧洲专利申请或指定欧洲的国际申请(其国际申请既指定EPO又指定扩展国)可扩展到那些国家,在这些国家可享有与本国专利申请及专利同等效力,并且当获得欧洲专利权时,实质上将获得与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同样的保护。
目前,欧洲专利申请可请求扩展到如下国家:
⊙ 阿尔巴尼亚 (AL)
⊙ 立陶宛 (LT)
⊙ 拉脱维亚 (LV)
⊙ 马其顿 (MK)
⊙ 罗马尼亚 (RO)
⊙ 斯洛文尼亚 (SL)
欧洲组织的指定国信息记录在出版的欧洲专利申请及专利说明书扉页中,而那里并没有记录扩展国的信息,并且扩展国信息也不记录在欧洲专利注册薄中。欧洲专利申请中关于请求扩展国保护及任何扩展国请求失效的信息可在欧洲专利局出版的ESPACE--BULLETIN中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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