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奥凯 |  本站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 页 新 闻   业 务   案 例   法 规   指 南   申 请  
  
  热门关键字搜索:    宁波奥凯专利事务所涉及并代理宁波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国内外的专利申请、专利无效、专利诉讼、集成电路登记、计算机软件登记
 
   首页 > 专利知识> 专利知识
 

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原告的举证和证明
发布日期:2009-7-14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应首先根据我国民事侵权法律规范规定的侵权责任的四要件来收集整理证据,同时,结合专利侵权的特殊性,总体上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权利证据

  (一)原告主体资格证明
  自然人的为身份证,企事业单位的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

  (二)专利权证书
  证明专利权授权时的权属状况。

  (三)专利登记薄副本
  一定意义上来说,专利登记薄副本是比专利证书更为重要的证据。因为,专利登记薄副本记载了专利授权之后,专利权属状况发生的改变。

  (四)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包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外观设计的为公告授权的图片或照片及简要说明

  (五)专利年费收据
  证明专利持续有效。如果提供了专利登记薄副本,则可以不提供年费收据。

  (六)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二、侵权证据

  (一)书证
  通常是公证书。专利权人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了侵权行为后,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或对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或对侵权产品的安装地进行勘查公证,取得公证书,从而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在公证取证的过程中,专利权人最好主动向销售者索取产品宣传册、销售侵权产品人员的名片、购货发票或收据,以进一步的明确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专利权人可要求公证机关对前述资料的来源和真实性作出说明,一并记载在公证书中。

  (二)物证
  专利权人从市场上购得的侵权产品。购得的侵权产品应由公证人员封存,并拍照。在提交给法院之前,原告应确保封条完好无损,否则被告将可能在质证时提出异议,对侵权产品不予认可。

  三、损失证据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由于专利侵权损失举证难度较大,举证成本较高。因此很多专利权人通过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此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就成为经济损失的证据。

  (二)财务审计报告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赔偿的数额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在原告主张以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作为赔偿数额的依据时,应提供自己单位产品获利情况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原告因被告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或者被告制造的侵权产品的数量,两者相乘之积就是原告的损失数额的依据;在原告主张以被告的获利作为赔偿的依据时,原告通常要申请法院保全被告的财务会计账册,经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后,以审计结论确定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从而明确被告赔偿的依据。



上一条:印度专利局成为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审单位
下一条:没有记录

免责声明:
  • 1、凡本网站转载的文章,均出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2、转载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网站证实,本网站对该文章以及

      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

  • 3、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及时联系本网站客服中心,我们会尽快处理。

 

导航栏
 
  专利新闻
案例新闻   法律新闻
宁波新闻   专题信息

 

业务介绍
专利申请   专利复审
代缴年费   专利延长


  经典案例
专利侵权 专利发明

  法律法规
中国专利  世界专利  

  在线服务
在线申请   在线解答

  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   

 

专利常识
专利知识   专利法规
专利政策   专利指导

 

  关于奥凯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管理员信箱 | 专利信息检索

版权所有 宁波奥凯专利事务所—Ningbo OK Patent Office  Copyright © 2009 地址:中国宁波市兴宁路42弄1号金汇大厦13-3    邮编:315040
电话:0574-87885100  电子邮箱:znb@okpat.cn  
网址:www.okpat.cn www.patok.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