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05]36号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我市的自主技术企业,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5年起,市财政每年拨款1000万元设立东莞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用于有关专利的奖励与资助。 第三条 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编制并发布专利计划项目指引,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编制、下达项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审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资助国内专利、国外专利的申请和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 (二)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项目;奖励获市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项目。 (三)奖励获市工业设计奖项目。 (四)资助专利计划项目。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按《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细则》(附件一)实施;专利奖励和工业设计奖励按《东莞市专利奖及工业设计奖评奖细则》(附件二)实施;专利计划项目资助按《东莞市专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附件三)实施。 第六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市专利计划项目的情况,对专利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 每年从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中安排3%的管理费,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用于项目调研、评审、验收等管理活动,据实列支。 第八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每年将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综合向市政府汇报,并抄送市财政局,接受检查监督。 第九条 市财政局对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一经查实,追回已资助的经费全额,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以后不再受理其申请,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发明人申请专利,保护创新成果,增加创新效益,提高自有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数量,促进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东莞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资助奖励对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持有本市身份证或暂住证的个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四)在其他地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东莞籍学生。 (五)持有东莞市人才特聘证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范围: (一)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用。 (三)委托在我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代理费。 (四)获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 (五)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初审的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 (六)获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后每件给予600元资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300元资助。委托本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获授权的,每件资助2000元代理费。 第五条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初审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0元。 第六条 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0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1个国家或地区。) 第七条 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2个地区。)
第三章 受理与下达
第八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每年9月份受理一次。 第九条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专利授权后一年内或专利申请受理后一年内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一)《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可提供收据原件或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需核对原件)。 同时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盖章的请求书的首页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三)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应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四)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所在地身份证复印件或在所在地的居住证明(需核对原件)。 (五)涉外专利申请还应提供授权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以及专利权人的营业所或居所的身份证明。 (六)专利申请经过我市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申请代理费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和专利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已获得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六)与其它相关法律规定相抵触。
第四章 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在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中列支。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核准的专利资助额度进行复核无误后,实行分级划拨资金,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镇属企业由市财政局下拨给镇财政分局,再转拨到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全年额度根据上一年度资助总额确定,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不属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受益人。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单位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一经查实,追回已发资助资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以后不再受理其申请,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同时废除《东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
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编号NO: 专利名称 专利申请日 专利分类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 外观设计专利( ) 专利申请号 申请单位 邮编 地址 申请资助日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身份证号:
电话(手机):
请选择资助费用的领取形式 选择银行划拨形式的请填写以下内容 选择领取现金形式的请在领取现金后填写以下内容 银行账号:
开户行:
名称: 收款人(签名)
身份证号:
日期: 以下由东莞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填写 审批部门批准金额: ¥ 元 大写: ¥ 仟 佰 拾 圆 角 分 (发明专利省资助 元,市资助 元) 经办:
核对: 审批人(签章) 日期: 资助费用领取方式: □转账 □领取现金 附件二:
东莞市专利奖与工业设计奖评奖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培育拥有自主技术的企业,促进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东莞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东莞市专利奖和东莞市工业设计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东莞市专利奖授予技术含量高、实施效益好的专利技术的权利人或实施单位。东莞市工业设计奖授予产品设计水平高,实施效益突出的设计人或实施单位。 第四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奖和工业设计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奖和工业设计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委员会内设若干个专业(行业)评审组,负责评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东莞市的单位或个人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本市实施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东莞市专利奖或工业设计奖: (一)该专利获国家授权。 (二)该专利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专利在申报奖项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和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四)未曾获得过东莞市专利奖和工业设计奖。 第七条 东莞市专利奖评奖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贡献。 (二)实施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东莞市工业设计奖评奖标准: (一)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二)实施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奖项等级和奖金
第九条 专利奖按其技术创新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其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划分为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2个等级。工业设计奖按其设计水平以及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大小分为一等奖和二等奖2个等级。 第十条 市专利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与评审费用由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列支。专利金奖每年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5万元;专利优秀奖每年不超过15项,每项奖励3万元;工业设计奖一等奖每年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4万元,二等奖每年不超过30项,每项奖励2万元。凡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以市政府名义给予一次性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每项奖励10万元。
第四章 申报评审与授予
第十一条 专利奖和工业设计奖每年8月份受理。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专利权人或专利实施单位按要求填写《东莞市专利奖与工业设计奖申报书》,向所在镇(办事处)科技(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或市直有关部门申报。 (二)镇(办事处)科技(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或市直有关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并统一报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二)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对申报评奖的项目进行评选。 第十三条 申报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专利奖与工业设计奖申报表》。 (二)专利证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必要时实用新型专利还需提供新颖性检索报告。 (四)专利公告文书。 (五)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如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对该项目出具的实施效益证明等)。 (六)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工业设计奖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东莞市专利奖与工业设计奖申报表》。 (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专利公告文书。 (三)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如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对该项目出具的实施效益证明等)。 (四)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参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交专业(行业)评审组。 (二)专业(行业)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行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审定各奖项名单,并将评出的项目进行公告,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公众可以提出异议。 (四)评选委员会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奖项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颁发证书和奖金 由市人民政府向获奖的专利权人颁发证书和奖金,同时向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凡在专利奖、工业设计奖评选和评审中违规的,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剽窃、假冒、侵犯他人发明创造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评审委员会撤销其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二)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项的,由评审委员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三)参与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评审委员会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东莞市专利奖与工业设计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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