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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
发布日期:2009-7-15                

  第一条 为鼓励科技发明人积极申请专利,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设立南阳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南阳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条件:
  1、所申请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并已获得了专利受理通知书或专利权。
  2、所申请的专利应当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新技术领域和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3、专利申请人有一定经济困难,并影响到了专利申请。
  4、所申请的专利应当经由正规的专利代理机构或申请人单位内部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利工作者代理。
  第四条 列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以相关成果申请专利,以及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和在校学生申请专利将优先给以资助。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代理费和实审费,其中专利申请代理费的资助额为每件300元,其它费用按不低于实际发生额50%的比例资助。对于同一个申请项目不能同时享受两级(包括两级)以上政府的资助。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申请人须交验下列材料:
  1、《南阳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申请表由南阳市知识产权局提供;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所出具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收费发票或复印件;
  4、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
  5、单位营业执照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它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第七条 南阳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全市专利申请资助的审核和批准。受理的时间为每月的20日至月底,每年集中审批4次,每次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
  第八条 对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在接到审核意见通知书一个月内,可到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申请资助领款手续。申请资助的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资助款后,应当用于冲抵原列支的款项。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受理机关要对资助项目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十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受理部门对资助项目分批汇总造表,报市会计核算中心审核、领款、发放,并切实做到完善手续,存档备案,接受财政管理部门对本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监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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