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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专利申请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
发布日期:2009-7-1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开发,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经费用于专利申请、维持等费用,以及专利成果转化实施。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经费的使用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威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专利申请资助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的管理工作。并根据年度资助经费专项资金总额确定年度资助范围、比例。资助总额控制在年度资助经费专项资金总额范围之内。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由市科技三项经费安排专项资金。 第六条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援助资金。 第七条 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专利申请的资助。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八条 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人的地址必须属于威海行政区域),申请国内外专利的。 第九条 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具备的条件:发明专利申请项目、技术含量高且市场应用前景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项目、设计水平高且市场应用前景好的工业独立产品外观设计项目;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列入本市各级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十条 资助内容: (一) 发明专利申请按用于申请的费用60%资助。实际支出不足此数的,按实际开支资助。授权后的发明专利给予实审费用的60%资助和维持费用的50%资助。 (二)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按用于申请的费用60%资助。实际支出不足此数的,按实际开支资助。 (三) 为鼓励中小学生的发明创造活动,中小学生申请专利的,给予申请费用和代理费用等的全额资助。 (四) 以上项目资助金额及比例根据年度经费总额确定。市知识产权局视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对本市专利申请量较多的单位、个人,可适当增加资助范围、比例。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威海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1份(申请表由市知识产权局提供); (二)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和《摘要》复印件1份; (三)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四) 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复印件1份和缴纳相关费用的正式发票及复印件1份。 (五) 发明专利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资助经费申请的审核。对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三条 年度申报专利申请资助的截止时间为次年的1月31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一)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接受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二) 专利申请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其资助的经费将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在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以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威海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和《威海市中小学生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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