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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专利申请及应用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09-7-15 |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建设“学习型社会、创新型开县”,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和应用专利的积极性,提高我县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参照《重庆市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办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专利资助是指政府对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及应用给予资助。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专利资助的资金,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设立和管理,由县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条[资助对象] 在本县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自然人以及户籍未在本县但在开县就业或创业的自然人,申请专利并获受理的,可以申报专利申请资助。 县内注册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政策的专利技术的,可以申报专利应用资助。 第五条[资助条件]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方向;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重庆代办处提出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三)已经缴纳了专利申请费。 申请专利应用资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用的专利技术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并对企业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 (二)具备转化专利技术的相关设备设施,并已试制投产; (三)无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第六条[资助标准] 发明专利申请按实际缴纳额资助;享受了专利申请费减缓的,依据减缓后专利申请人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资助400元。 应用专利技术的企业,根据其所需费用情况,给予一次性资助0.5—20万元。 第七条[申报时间] 县科委在每年的上、下半年各接受一次资助申请,上半年的申请时间为6月1日—30日,下半年的申请时间为12月1日—31日。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附有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县科委。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资助。(专利申请资助, 是2007年1月1日以后申请的专利) 第八条[申报材料] 申报专利申请资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县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附件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重庆代办处受理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重庆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自然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本县创业的申请人要提供身在开县创业证明。 申报专利应用资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县专利应用项目申报表(附2); (二)授权专利清单或购买专利相关依据; (三)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四)提供产品注册登记和转化应用专利设备的证明。 第九条[申请审批] 县科委会同县财政局对申报单位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资助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条[资助发放] 获得政府资助的自然人凭身份证证明在县科委领取资助资金;获得资助的单位,由县财政根据审批机关的文件,直接划入其单位帐户。 第十一条[结余留转] 县级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留转下年使用。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 县科委每年12月底对专利资助情况进行汇总,并抄报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科委按照各自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全数追回已资助的费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授权解释] 本办法由县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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