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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09-7-15 |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增强专利保护能力,培育和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技术,推动我县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特设立安溪县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经费来源 安溪县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由县财政预算科技三项费用专门列支。 二、申请条件及范围 1、凡本县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或在本县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经常营业场所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2、申请资助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本县的产业发展方向。 3、县科技局根据全市专利申请情况,确定年度资助额度,在年度资助额度内,实行择优支持的原则,优先资助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的专利申请。 4、资助的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登记费、第一次年费,及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申请审查费、优先权要求费、印刷、印花税、附加费)申请时所发生的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一次性申报资助。 5、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采取一次性补助方式:发明专利每件补助人民币0.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人民币0.3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人民币0.1万元;国际申请(PCT)每件补助人民币0.5万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最高资助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 6、对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追加奖励每件人民币0.5万元。 7、鼓励我县企业单位申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及知识产权示范工程。对列入国家、省、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或知识产权示范工程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以上同时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及示范工程的不同时奖励。 8、对获得国家专利奖和在全国发明展上获奖的专利项目或个人,我县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提交的材料 1、安溪县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所在地的居住证明;委托代办的,还需出具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文件的复印件。 4、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申请资助的,须提交专利授权通知书和专利证书的复印件; 5、申请国际申请(PCT)资助的,须提交受理国或地区(组织)专利局发出的专利国际申请通知书、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检索本通知书、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复印件; 6、申请国外专利的,须提交受理国或地区(组织)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扉页复印件,获得授权的还须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 7、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凭证原件、复印件。 四、安溪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受理资助申请材料,依照本办法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新颖性检索,符合条件的即予批准。在审批过程中,对专利申请的技术秘密采取保密措施。批准的资助申请,每季度汇总公示后,再统一办理付款。 五、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追回已资助的全部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办法自二OO八年元月一日起实行。 七、本办法由安溪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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