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奥凯 |  本站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 页 新 闻   业 务   案 例   法 规   指 南   申 请  
  
  热门关键字搜索:    宁波奥凯专利事务所涉及并代理宁波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国内外的专利申请、专利无效、专利诉讼、集成电路登记、计算机软件登记
 
   首页 > 专利政策> 全国专利政策
 

洛阳高新区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7-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促进洛阳高新区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洛阳高新区鼓励创新创业加快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洛开〔2006〕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新情况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特点,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并设立洛阳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第三章   奖励资助对象、范围
第三条 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对区内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并在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的专利申请的奖励;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企业的奖励;评选国家级知识产权奖的奖励资金。
2.区内企业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补贴、知识产权展览展位费补助。
3.对区内企业引进重大知识产权项目的补助。
第四条 奖励资助对象为税务关系在洛阳高新区内或对高新区有重大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发明专利第一权利人住址在本区内自然人。
第五条 专利申请时应将申请人地址标注为“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开发区××路××号”,此项将作为专利奖励的先决条件。
第四章   奖励资助标准
第六条 知识产权奖励的标准为:
1.国外发明专利每件6000元人民币,但每项最多奖励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
2.国内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人民币。
3.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元人民币。
4.外观设计专利每件300元人民币。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每件1000元人民币。
6.对参评并获奖励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2万元的奖励。
7.对区内企业引进重大知识产权项目的补助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七条  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可列支用于对企业知识产权学习、培训补贴和鼓励企业参加各级知识产权展览会的展位补贴。
第八条 上述奖励对象为知识产权项目负责人、发明人、设计人和企业内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人员。在奖金分配上,向主要发明人、设计人倾斜,企业内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人员奖金不超过10%。
知识产权的拥有或实施,应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专利实施后,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对因实施该专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给予重奖。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请国内、国外专利奖励需报送下列材料:
1.洛阳高新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
2.专利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国外专利申请受理部门、国家(省)知识产权局或专利代理机构的受理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各条所要求的原件审阅后退回。
第十条 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奖励需报送下列材料:
1.洛阳高新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理通知书或著作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各条所要求的原件审阅后退回。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知识产权获奖奖励需报送材料为:
1.洛阳高新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
2.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各条所要求的原件审阅后退回。
第十二条 办理程序
1.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奖励范围的企业,于每年元月15日至2月15日 将上一年度符合本奖励条件的知识产权项目,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资料,申请奖励,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2.奖励分两次进行,依据专利(软件著作权)受理通知书给予奖励总额40%的奖励,专利(软件著作权)授权后依据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给予奖励总额60%的奖励。
3.区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并提请由区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组成的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基金审批委员会汇审,形成批准奖励文件。
4.区财政局根据批准奖励文件向奖励对象拨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知识产权局是洛阳高新区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已奖励的资金如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企业外提供商业性服务的专利代理人等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第十六条 已在省内获得其他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的不予重复奖励,但可申请已获得补助资金和高新区奖励资金的差额部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区创业中心、孙旗屯乡、辛店镇企业在各自财政、财务管理范围内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洛阳高新区知识产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洛开〔2004〕82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没有记录
下一条:没有记录

免责声明:
  • 1、凡本网站转载的文章,均出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2、转载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网站证实,本网站对该文章以及

      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

  • 3、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及时联系本网站客服中心,我们会尽快处理。

 

导航栏
 
  专利新闻
案例新闻   法律新闻
宁波新闻   专题信息

 

业务介绍
专利申请   专利复审
代缴年费   专利延长


  经典案例
专利侵权 专利发明

  法律法规
中国专利  世界专利  

  在线服务
在线申请   在线解答

  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   

 

专利常识
专利知识   专利法规
专利政策   专利指导

 

  关于奥凯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管理员信箱 | 专利信息检索

版权所有 宁波奥凯专利事务所—Ningbo OK Patent Office  Copyright © 2009 地址:中国宁波市兴宁路42弄1号金汇大厦13-3    邮编:315040
电话:0574-87885100  电子邮箱:znb@okpat.cn  
网址:www.okpat.cn www.patok.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