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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市级专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09-7-15 |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规模企业的意见》,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下发〈江苏省省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设立吴江市专利专项资金。为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市级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扶持市内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并在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的专利的申请,保护和推广。 2、试点镇、试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的实施。 3、重点镇、重点行业、规模型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包括专利宣传、培训、检索、执法等。 第四条 市级专利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住所在本市范围内的个人。 第五条 申请发明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专利管理部门提出资助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吴江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 3、企事业单位申请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个人申请须提供吴江市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专利技术的简要说明。 第六条 吴江市科技局是市专利管理部门。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由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管理。遵循公开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七条 市科技局全年受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核准,分别于每年6月、12月拨付。 第八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对该资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如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等不属于本办法的受益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吴江市科技局、吴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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