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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专利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7-15                

     第一条  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淄发[2002]15号),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市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数量和质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设立淄博市专利发展补助资金,并制定本专利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专利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或科技三项经费安排专项用于我市专利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对象
(一)专利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
(二)为我市专利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国家、省和市政策扶持的重点专利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 补助范围
      (一)  本办法主要用于发明专利的申请、专利发展奖励和重点专利项目的实施;
(二) 为鼓励学生的发明创造积极性,我市在校中小学生的优秀专利申请;
(三)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最高补助为1000元;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补助10000元;专利发展奖励20000元;技术含量高且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实施最高补助50000元。
第五条 补助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二)原创性的重大发明创造;
(三)具有重大意义的专利课题研究及其应当资助的关系专利发展事项。
第六条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证书;
(二) 淄博市专利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发票、市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可提交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等;
(五)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专利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出示外国专利授权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盖章的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交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  申请办理补助资金,需携带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批,申请者在获得专利证书后,应在三个月内到市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资格。
第九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
    (一)   补助资金以当年批准的资金额度为限,每年的补助资金只补助当年授权的专利及实施项目;               
          (二)  专利申请只享受一次补助, 区县、高新区已经补助的不再补助。
    (三)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其补助的经费将全数追回,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  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五)专利发展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留转下年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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