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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专利申请扶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7-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专利的申请,提高我市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促进我市技术创新及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规范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申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资金是一种鼓励与引导性资金,通过对单位和个人专利申请费用的资助,提高其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市技术创新工作。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经费及接受社会捐献。专利申请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并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金的资助与使用严格遵循公正公开、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资助对象为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的个人。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费用,范围包括:
1、我市“专利示范企业”、“科技示范企业”的技术含量高的专利申请费、专利申请代理费以及其它专利申请有有关费用;
2、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查批准,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有授权前景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及部分具备良好市场前景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专利申请代理费以及其它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  专利申请奖金的资助金额为发明专利每件不超过12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不超过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不超过800元。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缴费的金额资助。
第八条 专利申请奖金的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专利申请人;
2、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受理的专利申请;
3、共同申请权属明确;
4、专利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
5、所申请的专利应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办理。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应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申请资助外观设计专利,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申请发明专利或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十条 凡申请专利申请奖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南昌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奖金申请表”,一式二份;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发票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
3、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权利要求或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复印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
4、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申请的须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单位有效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材料,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后,核定资助金额,签发付款凭单并发放资助款项,受资助单位或个人须开具收据。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和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资助资格,并如数追回已资助的专利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专利申请资金的申请实行全年受理,每半年审批一次。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专利申请资金资助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公布并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审批不符的,不予通知及解释。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专利申请资金的项目,在其技术方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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