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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级专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09-7-1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办 发[2001]46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下发〈江苏省省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教[2001]103号)精神,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专利专向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各市(县)、区,苏州工业园区、新区要根据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苏财(2001)103号文件精神,由同级财政安排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本地区的专利申请、保护和推广。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市级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市内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并在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的专利的申请、保护和推广。 第五条 凡全市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住所在本市范围内的个人,其发明专利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可向苏州市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每项发明最高资助额为4000元。 第六条 凡全市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住所在本市范围内的个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向所在地的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每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最高资助额为1000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请发明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专利管理部门提出资助申请,由所在地专利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苏州市专利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人需报送下列材料: 1、《江苏省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受理盖章的专利申请第一页复印件; 3、职务发明申请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个人申请须提供江苏省籍身份证复印件; 4、专利技术的简要说明; 5、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若发票易入账,可提供复印件和单位开具的领取资助费的收据)。 第八条 发明专利资助申请材料由所在市(县)、区;苏州工业园区、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集中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报送,由市专利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项目清单和拨款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在收到省知识产权局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及时核报专利申请人的资助申请,发放专利申请资助费。 第九条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向所在地专利管理部门提出资助申请,申请人需报送下列材料: 1、《苏州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2、职务发明申请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个人申请须提供苏州市身份证复印件; 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已入帐,可提供复印件和单位开具的领取资助费的收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苏州市科技局是市政府授权的市专利管理部门。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如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等不属于本办法的受益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新区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财税局、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报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苏州市治安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科专[2000]153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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