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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专利转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09-7-15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推进科技创新,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保证专利转化资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利转化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二条 专利转化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并根据专利转化的实际需要与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增加。 第三条 专利转化资金重点资助发明专利和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实用新型专利在淮安市的转化实施。 第四条 专利转化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三章 专利转化资金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专利转化资金的使用运作的监管单位。 第六条 淮安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是专利转化资金项目的管理单位。 第四章 申请专利转化资金的资助条件、方式 第七条 申请专利转化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施专利转化的单位拥有已授权专利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实施专利转化的单位应在淮安市境内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三)实施专利转化的单位应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和经营管理能力等专利实施转化条件。 (四)专利转化项目符合淮安市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第八条 专利转化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章 专利转化资金的申报、评审、立项 第九条 专利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市直企业向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申报。各县(区)所属企业由各县(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组织申报。 第十条 申请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每年底下发次年专利转化项目的指南,申请专利转化资金的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填写《淮安市专利转化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按顺序以A4纸装订成册并提供: (一)专利证书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年费的收据(需出示原件,如收据原件已报销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财务专用鲜章);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能说明专利权归属及授权使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旁证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立项 项目管理单位采取公开方式受理专利转化资金项目申请,由淮安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专利转化资金项目每年评审一次,项目管理单位根据专利转化资金规模、申报项目的质量和评审审查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利转化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 第十三条 专利转化资金项目确定后,由项目执行单位与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签订项目合同。每个项目执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六章 专利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专利转化资金必须按项目专款专用,市财政局根据合同规定的使用范围拨付资金。 由于专利转化资金使用单位执行合同不力,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全部或部分专利转化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间,专利转化资金使用单位应每半年向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每年作出书面小结。 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专利转化资金的运作和使用状态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专利转化资金项目的验收 第十六条 合同期满,资金使用单位应填写《淮安市专利转化资金验收申请书》,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会市财政局和有关专家组织或委托县区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结果 (一)项目如期完成合同目标的则通过验收; (二)项目由于客观原因没能完成合同目标的,应出具没有完成目标的原因报告,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结题处理。 (三)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合同目标的不通过验收,专利转化资金使用单位五年内不得提出专利转化资金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专利转化资金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和核实,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同一专利只能申请一次专利转化资金资助。 第二十条 每个企业在未完成已立项的专利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前,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专利转化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淮安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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