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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企业专利工作试点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09-7-15 |
为贯彻落实国知发管字【2000】第2号《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湘知发【2007】32号《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精神,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在全市选择若干技术创新和专利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开展专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路子和经验,特制定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 、指导思想 十六大报告提出:“鼓励科技创新,在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企业的专利工作是关系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把专利工作纳入企业的技术创新,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让专利制度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提高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 试点内容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专利工作机制 试点企业要按照《办法》要求,建立专门的专利机构,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将专利产权管理 、专利信息利用、 专利利益调整 、专利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等贯穿于企业的研发、生产、销售的全过程。 试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主管和统筹企业专利工作,明确专利工作人员。鼓励试点企业从社会中介机构聘任企业专利顾问,帮助开展企业专利工作。 (二)加强企业专利产权管理,促进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的专利产权管理包括:专利技术开发;专利申请、 维持、 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专利评价、 评估;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 、许可贸易 、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企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对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边境保护等。将专利管理纳入企业的研发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对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过程中生成的发明创造,符合条件的应先申请专利,不适合申请专利的将其纳入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通过加强企业专利产权管理,积极探索企业依靠专利制度进行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新思路,促使企业形成和拥有自主专利权,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 利用专利信息,实施企业专利战略 试点企业要根据《办法》要求,建立起适合本企业的专利信息利用机制。要明确专利信息的收集管理部门,或委托社会专利信息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企业在技术 、设备引进和进行中外合资合作中,在原材料和产品的进出口环节,应进行专利检索,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并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企业在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立项前,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提出专利战略分析报告,了解本行业、本技术领域国内外的最新发展动态,提高研发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及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现象发生,要在编制发展计划 、专利申请 、专利实施、 专利权保护到专利资产运营等各个环节,制定和运用相应的竞争策略。 (四)建立合理的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 试点企业要根据十六大报告中“确立劳动 、资本 、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具体规定,建立合理的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对发明人或设计人作出的专利及实施效益进行定期评价,兑现应分配利益与奖励,充分调动职工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三 、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 对列入我市企业专利工作试点的单位,将给予下列政策优惠和扶持: (一)作为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试点示范、优势培育工程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对试点企业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市、县(区)知识产权局将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帮助试点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的计划项目,支持其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 (三)建立市、县(区)知识产权保护快速通道,对试点企业给予重点保护,提供法律援助,对试点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实行快立案、快处理、快结案,支持其积极应对有关知识产权诉讼。 (四)市、县(区)知识产权局为试点企业提供人才培训服务,每年至少为试点企业举办一次知识产权培训班。 (五)市、县(区)知识产权局将积极帮助试点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制定规章制度,并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制定企业专利战略。 (六)市知识产权局将为试点企业的人才培训、制度建设、专利申请、专利数据库建设、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实施与保护等工作提供部分经费支持。 四、申报条件及程序 试点企业以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为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创新和提升竟争力需求强烈,并在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工作方面有一定的基础; (二)企业有专利(申请)、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近年的年专利申请5件以上或专利授权2件以上。 (三)企业的专利实施率不低于50%,企业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申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凡申报市企业专利试点的企业,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报告,《永州市企业专利工作试点申报表》和单位基本情况、企业主导产品及知识产权工作状况等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先报企业所在地县(区)知识产权局初审,县(区)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知识产权局。 (三)市直及省驻永单位可直接报市知识产权局。 五、组织与管理 (一)试点企业由县(区)知识产权局筛选、推荐,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考察、审定,县(区)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2009年起,每年启动一批,每批试点期限2年。 (二)设置企业专利工作试点专项工作经费,县(区)对试点企业给予政策和经费的配套支持。 (三)试点期满,市知识产权局将组织考核、验收,县(区)知识产权局应积极配合,验收合格,符合条件的将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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