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湖北省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09-7-1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要求,有效发挥专利制度在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我省专利管理与保护的能力与水平,促进我省专利事业发展,特设立湖北省专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省专利发展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专利发展资金是主要用于专利宣传、专利人才培养、专利行政执法、专利战略研究、专利申请等方面的专项资助资金,资助对象为我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有关管理机构及专利发明人。 第三条 省专利发展资金的使用以国家和湖北省的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湖北的科技、经济发展相结合,实行诚实申请、科学评价、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办法。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省专利发展资金专项资助计划制订及专项资助计划项目的受理、审查、评审、实施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并对资金资助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总结。 第五条 省专利发展资金使用与管理上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省专利发展资金按照资助内容,将分成若干专项资助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主要包括: 1、专利人才培养资助计划; 2、专利战略研究资助计划; 3、专利保护资助计划; 4、其它专项资助计划。 第七条 省专利发展资金对各专项资助计划采用无偿的资助方式。 第三章 专项资助计划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全省经济、科技发展的需要,并结合全省专利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省专利发展资金各专项资助计划的资助重点,并定期发布有关专项资助计划的指导意见或资助指南。 第九条 凡符合省专利发展资金专项资助计划条件的项目,可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市级知识产权局或专利管理机构)推荐,按规定的时间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条 申请省专利发展资金资助项目的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湖北省专利发展资金专项资助计划项目申报表; 2、其他相关材料(按有关专项资助计划的要求提供)。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对专项资助计划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做出客观的评价。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受理的专项计划资助项目申报材料,首先进行形式和内容的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项目申报材料,提交给省专利发展资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将成立省专利发展资金评审委员会,并按专项资助计划的性质设立若干评审组。评审组将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有关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将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审议,提出拟资助的项目及资助资金额度,并编制出专项资助计划草案,经局党组审核同意后,正式下达省专利发展资金专项资助计划。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的工作需要,制订出年度的省专利发展资金使用分配预案(即确定专项资助计划的范围及资金额度)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审核确定省专利发展资金的年度预算后,资金直接拨入省知识产权局设立的资金专用帐户,由省知识产权局按计划核拨到位。 第十六条 接受省专利发展资金资助的单位(个人除外),必须指定专门银行帐号,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十七条 接受省专利发展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每年必须按期向省知识产权局上报专项资助计划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及资助资金的财务决算报表,如遇不能按期完成任务或因其它原因而无法实施专项资助计划项目时,应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报告,省知识产权局将视情况做出撤消资助或中止资助的决定,并有权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将对有关单位承担的专项资助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资金的使用情况,同时作为下年度制定省专利发展资金专项资助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省专利发展资金有关专项资助计划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没有记录 下一条:没有记录 | |
|
|
免责声明:
- 1、凡本网站转载的文章,均出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2、转载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网站证实,本网站对该文章以及
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
- 3、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及时联系本网站客服中心,我们会尽快处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