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奥凯 |  本站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 页 新 闻   业 务   案 例   法 规   指 南   申 请  
  
  热门关键字搜索:    宁波奥凯专利事务所涉及并代理宁波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国内外的专利申请、专利无效、专利诉讼、集成电路登记、计算机软件登记
 
   首页 > 专利政策> 全国专利政策
 

甘肃省企事业专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草 案)
发布日期:2009-7-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将专利制度纳入企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中,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事业技术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增强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全面推动我省企事业专利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甘肃省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事业专利工作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企事业专利试点是企事业专利工作的样板,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促进企事业技术创新,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专利工作纳入企事业的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增强我省企事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专利试点单位要把专利工作作为推进企事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措施来抓,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科技进步,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并在以下几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一)建立有效的专利工作机制,基本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
(二)建立专项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三)加强专利管理工作,包括专利技术研发、申请、维持、放弃等;加强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以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促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四)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工作,开展专利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项前,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和侵犯他人专利权;在技术、设备引进和对外合资、合作中,凡涉及专利的都要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检索,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五)建立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专利工作与技术创新工作的考核评价有机结合,加大专利成果分配奖励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六)加快专利技术的实施及产业化,使技术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优势,为全省经济增长和实现“工业强省”的战略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省专利试点的企事业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本单位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二)专利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三)在近二年中,本单位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本单位累计拥有各类专利10项以上或拥有发明专利5项以上;
(五)专利产品年产值500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30%以上。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同一单位可以申报国家、省或地方的专利试点单位。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甘肃省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推荐表;
(二)本单位专利工作概况。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专利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专利成果转化实施效益和企业发展计划等;
    (三)本单位拥有授权专利的有关证书复印件或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专利试点单位的评审、考核、验收及奖励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专利试点单位的评审组织工作,推广示范先进经验,推动全省企事业专利工作;
(二)负责省专利试点单位的审批、授牌、考核、验收及奖励工作;
(三)负责国家级专利试点单位的推荐申报工作;
(四)制订有利于推动全省专利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
第八条  各市、州(地)、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的专利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国家和省级专利试点单位的初审、推荐和申报工作;
(二)制定本地区专利试点的实施方案以及奖励措施,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
(三)负责本地区的专利试点工作,包括试点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专利战略、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等;
(四)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专利试点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州(地)、县(市、区)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省知识产权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条  对被列为省专利试点的单位,由省知识产权局授予“甘肃省专利试点单位”并挂牌。
第十一条  对试点工作成绩突出的省专利试点单位,由省知识产权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专利试点单位。
第十二条  对省专利试点单位,组织多种形式的人才培训,并为其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对省专利试点单位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四条  对省专利试点单位的优秀专利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的有关经济、科技计划项目及产业化项目。
第十五条  对省专利试点单位免费提供专利文献检索和其他专利信息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没有记录
下一条:没有记录

免责声明:
  • 1、凡本网站转载的文章,均出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2、转载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网站证实,本网站对该文章以及

      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

  • 3、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及时联系本网站客服中心,我们会尽快处理。

 

导航栏
 
  专利新闻
案例新闻   法律新闻
宁波新闻   专题信息

 

业务介绍
专利申请   专利复审
代缴年费   专利延长


  经典案例
专利侵权 专利发明

  法律法规
中国专利  世界专利  

  在线服务
在线申请   在线解答

  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   

 

专利常识
专利知识   专利法规
专利政策   专利指导

 

  关于奥凯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管理员信箱 | 专利信息检索

版权所有 宁波奥凯专利事务所—Ningbo OK Patent Office  Copyright © 2009 地址:中国宁波市兴宁路42弄1号金汇大厦13-3    邮编:315040
电话:0574-87885100  电子邮箱:znb@okpat.cn  
网址:www.okpat.cn www.patok.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