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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09-7-15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四川省专利实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的管理,引导我省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实施专利战略,提高专利意识,促进专利技术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专利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利实施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的专利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由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共同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确保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利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等方面工作要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省级财政安排的专利实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预期经济效益显著的专利项目的实施,以及引导我省企事业单位充分运用专利制度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每个项目安排资金一般不超过15万元,重点项目和重大专项不超过30万元。 申请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有效的专利(申请)权,没有专利纠纷; (二)符合本省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三)单位具有开发、实施专利项目的基础和能力,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给予重点扶持: (四)属国家或我省重大科技专项,核心专利技术的实施与保护; (五)系列高新技术核心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与保护; (六)国家或省级专利试点单位的重点专利技术、产品的产业化; (七)我省支柱产业、重点领域、重大产业化项目或重点骨干企事业单位实施专利战略。 第五条 专利实施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机构经费、基本建设等与所申报专利工作不直接相关的方面。 第三章 项目申报、核定及项目实施 第六条 申请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程序:由各市、州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组织本地项目的申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联合推荐至省知识产权局汇总;特殊情况下的项目实施单位可经过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申报。 (二)申报材料要求: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由四川省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申报书及附件两部分组成。 四川省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申报书为申请的正式文件,由项目承担单位如实填写,并由推荐部门填写推荐意见。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专利情况、实施该项目的目的意义、项目实施方案、发明创造要点及作用、项目效益分析、项目实施准备情况、附件材料清单、项目实施投资情况等内容。 附件为相关信息的证明资料,主要包括:有效专利(申请)证明、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的小试或中试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实施许可证明、生产或产品许可证、获奖证书、鉴定报告或该项目列入有关部门计划及获得资金支持情况说明等资料。 (三)申报时间: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根据发展全省专利工作的需要发布当年的申报要求。有关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在每年3月31日前组织申报;特殊情况下的重点项目,经省知识产权局同意,可及时直接申报。 第七条 项目评审 (一)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后,由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共同组织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对项目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 (二)由省知识产权局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建议方案。省财政厅对建议方案进行审核确认,会同省知识产权局制定当年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三)省财政厅按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预算,对用于省级部门的项目,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有关市(州)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补助的专利实施专项资金预算后,应按省财政厅规定的资金用途、对象,及时下达预算和拨付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八条 项目实施 项目单位收到省专利实施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方案尽快组织项目的实施;要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取得的省级财政的扶持资金,并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会同市(州)知识产权、财政部门共同对下达的专利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跟踪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市(州)知识产权和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推荐项目的同时,将上一年度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的落实到位情况、使用情况,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包括:完成、中止、撤销、失败情况及使用效果)上报省财政厅和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如实填写申报表,提供真实的附件材料,并接受知识产权和财政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和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违规使用资金,一经核实将全额追回资金,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相关申请。 第十二条 市(州)财政和知识产权部门应加强对申请、使用专利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查、监督,严格把关。市(州)知识产权、财政部门在审查、拨付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将取消该市(州)当年申请使用该专项资金的资格,已下达资金预算的要按规定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第三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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