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奥凯 |  本站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 页 新 闻   业 务   案 例   法 规   指 南   申 请  
  
  热门关键字搜索:    宁波奥凯专利事务所涉及并代理宁波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国内外的专利申请、专利无效、专利诉讼、集成电路登记、计算机软件登记
 
   首页 > 专利政策> 全国专利政策
 

黄石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9-7-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加快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做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石市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发放对象:
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并拥有国家依法授予的专利权,可向贷款人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第五条  贷款用途:
仅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含承兑业务)和专利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从事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或投机经营活动。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质的专利权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的,且有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
(二)质押的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剩余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
(三)质押的专利不属于国防专利;
(四)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五)未许可他人实施,或虽许可他人实施但无法律纠纷。
二、借款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有两年(含)以上的经营业绩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二)恪守信誉、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三)法人代表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专利申请未获得专利权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的;
三、专利权开始进入无效宣告程序或被宣告无效的;
四、专利权有效期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已许可他人实施且存在法律纠纷的,或存在其他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的;
六、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性质

第八条 贷款额度: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30%。
第九条 贷款期限:
专利权质押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年,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得展期。如借款人到期归还确有困难在与贷款人协商后方可办理展期手续,但贷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之和不能超过质押专利权剩余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
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可以上浮,但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规定。
第十一条  贷款性质:
专利权质押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由贷款人自主审查、自主决定。

第四章  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二条  专利权价值评估:
出质的专利权必须经过贷款人认可的、具有资质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专利价值评估。
第十三条  权利状态审查:
借款人持评估机构出具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向黄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黄石市知识产权局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进行审查,并出具权利状态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持黄石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权利状态初审意见及贷款人所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合格后,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借款人持贷款合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手续,并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情况报送黄石市知识产权局备案。贷款人根据与借款人的协议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及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切实加强贷款的管理,防范贷款风险,制定贷后管理方案,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要检查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定期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
第十八条  贷款人要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公告窗口,注意质押专利权的市场和变化,出质人的情况和变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质押物的保管费用。
第二十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各项评估和登记费用以及有关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黄石市科学技术局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单位在科技计划立项和科技经费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和黄石市科技局、黄石市知识产权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上一条:没有记录
下一条:没有记录

免责声明:
  • 1、凡本网站转载的文章,均出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2、转载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网站证实,本网站对该文章以及

      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

  • 3、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及时联系本网站客服中心,我们会尽快处理。

 

导航栏
 
  专利新闻
案例新闻   法律新闻
宁波新闻   专题信息

 

业务介绍
专利申请   专利复审
代缴年费   专利延长


  经典案例
专利侵权 专利发明

  法律法规
中国专利  世界专利  

  在线服务
在线申请   在线解答

  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   

 

专利常识
专利知识   专利法规
专利政策   专利指导

 

  关于奥凯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管理员信箱 | 专利信息检索

版权所有 宁波奥凯专利事务所—Ningbo OK Patent Office  Copyright © 2009 地址:中国宁波市兴宁路42弄1号金汇大厦13-3    邮编:315040
电话:0574-87885100  电子邮箱:znb@okpat.cn  
网址:www.okpat.cn www.patok.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