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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09-7-15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奖项和评奖周期)
市政府设立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主要奖项包括:
(一)市专利金奖和市专利优秀奖;
(二)市专利工作先进单位奖和市专利工作先进个人奖;
(三)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或优秀奖的配套奖。
第三条 (评奖原则)
市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评奖组织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由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等部门组成的市专利奖评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选办公室),负责市专利奖评选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奖项评审机构)
市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组建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奖项和技术领域设立专业评审组,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奖项数量和奖金额度)
市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及市专利工作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过评选产生。市专利金奖每届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20万元;专利优秀奖每届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10万元。市专利工作奖先进单位,每届名额不超过10个,每个单位奖励4万元;市专利工作奖先进个人每届名额不超过20名,每人奖励5000元。
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项目,每项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项目,每项奖励8万元;获得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
第七条 (奖金分配原则)
获得国家、省、市专利金奖或优秀奖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市政府奖励的奖金按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按不少于20%的比例奖励对该专利项目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
第八条 (金奖和优秀奖的申报条件)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
(一)已获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专利;
(二)该专利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四)未曾获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
第九条 (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申报条件)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市专利工作奖:
(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工作,拥有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位于同行业或全市前列,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积极实施专利战略,知识产权运用、创造、维权和人才培训、宣传等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作用的企事业单位;
(二)在本单位或本行业的专利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本单位或本行业的专利工作作出实质性贡献并产生积极影响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第十条 (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向市直有关单位、所在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或行业协会申报。申报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必须提供专利证书、专利登记薄副本、专利公告文件、专利实施效益等材料;市专利工作先进单位奖和市专利工作先进个人奖均由单位负责申报,申报单位必须提供事迹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二)市直有关单位、所在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或行业协会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遴选,提出推荐意见,并报市评选办公室;
(三)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或优秀奖的项目,由获奖人向市评选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文件,由评审委员会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评审程序:
(一)市评选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和审核,由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标准在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二)专业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进行初评后,提出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意见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评审决议,并将评选结果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天内,公众可以提出异议;
(四)评奖办公室将评选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激励措施)
市专利奖各奖项作为衡量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获得专利奖的发明人或先进个人的所在单位或人事管理部门应将获奖情况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骗取奖励的处理)
申请评奖的单位和个人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违法违纪的责任追究)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选活动中擅自泄露评审情况,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依法追究其责任。
参加评审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和相关细则制定机构)
市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和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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